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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

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与修改

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依据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能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政府的 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行政事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规 定,各级政府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如下: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政府: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政府: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控规。 乡政府: 编制乡规划;村规划。 非县城所在的镇的政府: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一般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程序

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乡、村规划的编制

3.审批单位: 国务院: 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 划;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 总体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省、自治区政府: 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政府: 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非县城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县属的其他建制镇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

注意:近期建设规划不需审批,只需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乡镇政府没有审批规划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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