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诉讼时效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12:25:00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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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记忆)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丧失胜诉权(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不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

  《海商法》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

  《合同法》的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备注: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与最长时效的并用:孰早原则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理解)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最长20年)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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