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代理制度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4:08:44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代理制度

201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预测为9月6、7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网编辑特整理了201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有所帮助!祝大家取的好成绩!!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1.适用于民事行为(如:订合同)——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

1.代理不同于委托(教材370页):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比如打扫卫生),代理牵涉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因委托产生的代理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二)代理的种类(选择题)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编辑推荐:

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知识考点汇总  

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预习笔记汇总 

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预习笔记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