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讲义十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3:47:10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讲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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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生命。只有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纳入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才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衔私舞弊。公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信息公开行政信息的公开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向其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不公开的范围应当由法律规定,使行政机关尽可能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2.行政过程公开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3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这里的“依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式向社会公布。如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服从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于《联邦登记》上的任何文件,也不应使其受到此种文件的不利影响……”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这方面的规定。

4.行政决定公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限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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