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政管理学习辅导第十三章-法治行政[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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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政管理学习辅导第十三章-法治行政[2]

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原则上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均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而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需要有法律的具体授权。但《立法法》又对此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即使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也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时才能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和起草;听取意见;法规草案的审查;决定;公布;刊登。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1)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2)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的基本特征: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立法法》又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纳入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中来。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决定;公布;刊登。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由有行政复议权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2)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而引起。(4)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5)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合法、工整、公开、及时、便民原则;(4)全面审查原则;(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6)调解原则。

[page] 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原则上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均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而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需要有法律的具体授权。但《立法法》又对此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即使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也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时才能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和起草;听取意见;法规草案的审查;决定;公布;刊登。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1)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2)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的基本特征: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立法法》又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纳入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中来。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决定;公布;刊登。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由有行政复议权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2)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而引起。(4)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5)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合法、工整、公开、及时、便民原则;(4)全面审查原则;(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6)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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