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10]
六、债权
(一)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
(二)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3)债务已届履行期;(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4)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
(四)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page]六、债权
(一)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
(二)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3)债务已届履行期;(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4)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
(四)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