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9]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19: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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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9]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五)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六)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共有的类型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page]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五)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六)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共有的类型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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