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8]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0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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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8]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五、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的变动

  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法律行为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2.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3.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三)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page]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五、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的变动

  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法律行为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2.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3.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三)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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