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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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破产申请的主体

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提交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

(2)债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过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

3、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3、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

(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

(三)法律后果――受理的效力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不得个别清偿――个别清偿无效

(2)有关人员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提示】

是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不是向法院。

【举例】

甲旅游汽车租赁公司(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甲公司经营期间将2辆大客车出租给乙企业作班车使用,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2辆大客车乙企业仍在使用中;丙公司租借甲公司大客车1辆组织公司职工春游,租费至甲公司破产受理时尚未支付。根据破产案件受理的上述规定,乙企业为破产债务人甲公司的财产持有人,2辆大客车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向管理人交付财产。丙公司因对破产债务人甲公司存在租费未付债务,所以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其所欠租费应向管理人支付清偿。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

第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第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三,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3、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

执行程序为中止(暂停)而非终止(结束)。因为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可能引入破产保护的和解、重整程序。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对尚未开始的诉讼的影响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

【举例】

北京的乙公司欠天津甲公司货款150万元未付。天津甲公司欠上海丙公司货款100万元未付。若通过诉讼分别追债,其诉讼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当向被告住所的法院起诉。甲公司到北京起诉乙公司;丙公司到天津起诉甲公司。假设:甲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根据上述“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其相关诉讼只能向天津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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