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公司权力机关比较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07: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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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临时会议

提议主体:(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特别表决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特别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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