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10: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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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独资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特别规定

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东会

设立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2)增加、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职权

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组成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

董事每届不得超过3

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理

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任职限制

董(副)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产有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

设监事会

组成

人数

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产生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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