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但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起实施
2、 为进一步推动“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制定本规定。
3、 “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受理报检 :
(一)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5、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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