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票据权利与抗辩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8: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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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内容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消灭

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时效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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