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票据行为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6: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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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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