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1.合意解除(2007年案例分析题)
2.法定解除(2007年案例分析题)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的效力(2009年案例分析题)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5.情势变更制度
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6.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释】对方虽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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