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1)管理人报酬的分段确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①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②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③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④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⑤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⑥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人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以上“(1)”中所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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