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考点辅导:管理人的指定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5:47:52

管理人必备条件 管理人解释 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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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见下表:

表8.3管理人指定方式

指定方式

  相关规定

  随机方式

  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

  竞争方式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接受推荐方式

  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更换管理人的情形,见下表:

表8.4更换管理人的情形

管理人类型

  更换管理人的情形

  共同情形

  特有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含清算组成员)

  ①执业许可证(机构)、营业执照(机构)或职业资格(个人)被吊销、注销或者取消;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④社会中

  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个人管理人(含清算组成员和社会中介的派出人员)

  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①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③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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