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扭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政治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③住宅不受侵犯。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⑤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②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扭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政治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③住宅不受侵犯。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⑤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②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③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④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⑤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⑥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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