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5]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01 18:30:39

公务员考试行测逻辑推理模拟试题三 公务员考试行测逻辑推理模拟试题五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招生简章 点击查看  8.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关系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形成。相邻方权利取得是无偿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的义务。

  例题:(2008年中央第115题)

  陈某和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伤邻居家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规定C项正确。故选C。

  9.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

  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例题:(2006年中央(二类)第113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 000元,其中2 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 000元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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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关系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形成。相邻方权利取得是无偿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的义务。

  例题:(2008年中央第115题)

  陈某和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伤邻居家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规定C项正确。故选C。

  9.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

  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例题:(2006年中央(二类)第113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 000元,其中2 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 000元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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