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3]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4 12: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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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招生简章 点击查看 5.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有效;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预期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题1.(2008年中央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由其父亲付款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选B。

  例题2.(2006年浙江省第99题)

  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故选D。

  6.代理

  (1)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人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行为,但是事后如果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原则上无效。但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会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

  ②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③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及时报告;一切利益归委托人;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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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有效;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预期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题1.(2008年中央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由其父亲付款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选B。

  例题2.(2006年浙江省第99题)

  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故选D。

  6.代理

  (1)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人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行为,但是事后如果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原则上无效。但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会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

  ②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③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及时报告;一切利益归委托人;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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