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知识考点辅导:证券市场监管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1:15:58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知识考点辅导:证券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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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滥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扑机构尽职尽责。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芎: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言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节保荐制度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如下。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

事后处理是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内幕交易又被称为“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价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参.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的界定。《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并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5)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型价格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督,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原则。真实原则是指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不得作虚假陈述。

(2)准确原则。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佳确无误,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其公布的信息产生误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准确性原则不是强调已公开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强调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原则。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质与量两方面的规定性:首先,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其次,应充分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使投资者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据此作出适当的投资判断。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公开其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延迟。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

【解释】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证券法》。

【解释】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 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能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

【解释】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

【解释】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即证券交易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二马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临时报告。

【解释】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凌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1)创业板临时报告的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30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①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④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正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2)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划行信息披露:①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③公司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上市公司发生了正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该事件虽然董事会及监事会尚未作出决议,或尚未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但该事件出现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这些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就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及时披露。

(3)创业板上市公司后续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2010年11月l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发办r20lo]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55号文”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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