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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
(1)罚金有四种适用方式:①选处罚金。如果适用,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②单处罚金。即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如单位犯罪。③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如逃税罪。④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
(2)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
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提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4.没收财产
(1)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的附加刑,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
(2)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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