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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
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上是故意。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2.划清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志。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3.划清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是否是税务人员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标志。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应该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4.划清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客观上,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6.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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