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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报关离境;(3)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5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解释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避缴纳税款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3.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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