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相关内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强化复习试题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祝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分。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61.如果乙对甲的债权享有抗辩权,则( )。
A.丙可以行使乙对甲的抗辩权
B.丁可以行使乙对甲的抗辩权
C.戊可以行使乙对甲的抗辩权
D.丙、丁、戊不能行使乙对甲的抗辩权
62.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63.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1.ABC
解析:债务人债权人的抗辩权,担保火也可以行使。
62.AD
解析:丙、丁的保证因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因此,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在丙与丁之间具有效力,但对甲无效。
63.ACD
解析: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对甲放弃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不能主张先诉抗辩,由甲决定先行使什么权利。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4.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若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65.若乙的朋友已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若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64.AB
解析:诉讼时效经过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因该权利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因此,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甲可以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诉讼时效经过以后就不能恢复了,因此,即使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也不能重新起算。
65.BD
解析:对于债务的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仅仅通知是不能生效的。如甲同意该协议,应当同时征求丙、丁的同意,否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