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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的概念及其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1.豁免是反垄断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由于其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受反垄断法禁止。
2.豁免与适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根本不予适用;而豁免则是在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二)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为技术性卡特尔。由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耗资和风险巨大,个别企业难以承受,因此,企业间就此达成合作协议可以得到豁免。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为标准化卡特尔和专业化卡特尔。
3.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此类协议也称为“不景气卡特尔”或“结构危机卡特尔”。
4.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它们的竞争力,中小企业之间在生产、融资、研发、采购等领域达成的合作协议,可豁免于反垄断法。
5.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类协议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被豁免。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此类协议主要表现为出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是指国内经营者为了确保或促进产品出口,就出口商品价格和国际市场划分等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垄断协议豁免的附加条件
对于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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