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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横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处于生产或者销售链条中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不同,纵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即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反垄断法》将其表述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一)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2.地域或客户限制协议
3.排他性交易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1.只有那些对竞争和效率的消极效果明确大于积极效果的纵向垄断协议才被法律认定为非法。
2.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
1.消极效果
(1)促成价格卡特尔。
(2)导致市场进入障碍
2.积极效果
(1)减少“搭便车”。
(2)克服销售商加价,提升消费者福利。
(3)改善售后服务。
(4)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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