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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用房贷款不同,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担保机构。为了有效规避担保机构给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银行应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1.严格专业担保机构的准入
在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开办初期,应严格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外部担保机构的准入。基本准入资质应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1)注册资金应达到一定规模;
(2)具有一定的信贷担保经验,原则上应从事担保业务一定期限,信用评级达到一定的标准;
(3)具备符合担保业务要求的人员配置、业务流程和系统支持;
(4)具有良好的信用资质,公司及其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涉案行为等;
(5)此类担保公司,原则上应要求其与贷款银行进行独家合作,如与多家银行合作,应对其担保总额度进行有效监控。
2.严格执行回访制度
存在以下情况的,银行应暂停与该担保机构的合作:
(1)经营出现明显的问题,对业务发展严重不利的;
(2)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与银行合作的存量业务出现严重不良贷款的;
(4)所进行的合作对银行业务拓展没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5)存在对银行业务发展不利的其他因素。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要随时评价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情况,建立优质机构档案及不良机构黑名单,为将来合作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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