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务师《国际贸易实务》考前冲刺卷二十四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17: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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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商务师 考试时间为9月14-15日,为了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战这次考试,考吧网小编特意整理了国际商务师考试的一些模拟试题,供各位考生备考,在此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1.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回货款。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如你是这批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1)该笔业务的付款方式为D/P90天,A公司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先行借给进口方,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国外代收行应对A公司负全部责任。

(2)由于进口方破产倒闭,致使汇票到期时,A公司货款难以收回。但代收行的行为,必须为到期付款负全部责任。因此,作为A公司的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及时通过托收行与代收行交涉要求支付货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2.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 1500箱,总重量应为24.9公吨。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此批货实际装了30吨。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我方损失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装货,深究原因系我们工作脱节,管理不善造成。因为数量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定下来的重要交易条件,少了买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海关也不会放行。如果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海关会认为是企图逃漏关税,海关有权罚没,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告诉我们,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违约方必然要承担责任。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吨收款,余下的5.1吨驴肉白白送给了客户。这样惨重的教训应当记取。

3.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件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4.某外贸公司出口打字机1000台。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是货物集港准备装船时才发现有45台包装及质量有一定的问题。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为了保证质量,出口商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不准分批,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少装这45台,也未超过5%。于是实际装船955台,当去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说明原因。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此案打字机是以台来计量,属于以上条款的除外情况,不能在交货数量上有5%以内的增减。所以,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和单据时,因单证不符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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