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辅导:借款合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8 12:05:05

  1、自然人的借款:不要式、实践、可有可无、单务。

  2、金融贷款合同:要式、诺成、有偿、双务。

  3、关于利息

  ①不得提前预扣;

  ②无约定视为无息但逾期还款的仍需负担逾期利息;

  ③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④禁止复利。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贷款人的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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