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模考预测试题及解析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7 19:50:08 浏览数:

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模考预测试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丑分,共50分。

1 天意商贸公司就与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向被告住所地的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承担未及时供货的违约责任。下列说法中,能成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A. 天意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 天意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 天意商贸公司与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争议未经过商会调解

D. 天意商贸公司与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时,应注意区分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要求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清求和事实、理由。而证据充足不是对起诉的要求而是对胜诉的要求。因此,只要满足了起诉条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选项A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签订仲裁协议,则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协议约定事项的争议,因此,选项D的做法是正确的。C:项说应经过商会调解,此说法无法律依据,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 甲于2009年5月12日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首付1000元,以后按月支付300元。甲付完首付后,自2009年8月12日开始就拖欠应交的2009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催促后甲无动于衷,于是保险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告知甲解除合同,甲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同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违约,故无权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B. 保险公司必须如数退还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C.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即使甲在2006年3月12日补交了拖欠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当选。

3 常某欠杨某l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在乙地,但经常居住地在丙地,原借款合同在丁地履行。现杨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问:他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A. 甲地法院

B. 乙地法院

C. 丙地法院

D. 丁地法院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应以房屋所在地即甲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A项当选。

4 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无须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B. 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

C. 甲无须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

D. 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俳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l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槲题中,因为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所以车辆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选项A是正确的。

5 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 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效力如何?

A. 失效,因为要约已被撤回

B. 失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C. 有效,因为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

D. 有效,因为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根据《合同法》第l6条的规定,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乙的时间应为5月5日,并不因乙外出未拆阅而有所推迟。而撤回要约的通知于5月6日才到达,晚于要约到达的时间,撤回要约不发生效力。故C项正确。

6 张某于2009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1年7月9 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张某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 李某可以以帐长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 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ll3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 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 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之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李某无须经过张某同意或与其协商,就可直接行使代位权。李某可以直接请求王某偿还张某所欠李某的债款,而非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

7 泰德公司与证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泰德公司不服并上诉。二审中证通公司提出反诉,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A. 调解,调解不成,驳回当事人起诉

B.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 调解,调解不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D. 对于证通公司反诉不予审理,也不组织调解,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B项正确。

8 刘寡妇于2012年1月12日溘然离去,留下一对玉手镯,其女儿张某作为唯一亲人在13日清理其遗物时才发现这一对手镯。张某于14日将手镯卖给侯某,但暂时借用三天,侯某表示同意。15日,张某又以合理价格将手镯卖给不知情陈某,并交付给陈某。16日,张某又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但谎称手镯暂借于陈某,愿将对陈某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某,作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丁某欣然允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自13日方取得手镯的所有权

B. 14日手镯的所有权归侯某

C. 16日手镯的所有权归丁某

D. 丁某可以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变动规则。被继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故张某应该是l2日取得手镯的所有权。而不是13日清理遗物的时候,A项错误。张某将手镯卖给侯某,但暂借用三天,属于占有改定,即张某由所有权人变为借用人,侯某成为所有权人,故B项正确。张某将手镯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张某属于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处分,因此,陈某可以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而张某又卖给丁某,但由于陈某因为是善意取得而成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借用人,因此,即使丁某是善意的,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所有权,故C项是错误的,而丁某只能对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D项错。

9 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讨论,拟订在公司章程的营业范围中增加“汽车租赁”一项,就该项公司章程变更的生效,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该项变更可以发生效力

B. 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 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C. 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 时章程发生变更效力

D. 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 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考点为章程的变更。依《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根据第44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A、B选项错误。章程自股东会做出变更决议之日便发生效力,工商行政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错误,C项正确。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最后,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l04条第2款)。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 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 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 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1 2009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10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11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下列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 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 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

D. 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通知》)第7条,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反诉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故D项也错误。

12 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牧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 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 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_C.--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根据民事:斥讼法的原理,在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人如不参加诉讼,就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本案中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其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其上诉权,不应直接追加当事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本题答案为D项。

13 许某诉田某侵权一案经由甲县人民法院一审,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田某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遂向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起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B. 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C. 只能在田某申请再审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

D. 如果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许某也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为二审审理终结,则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处理。”C项不正确,依题意当选,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2条的规定:“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D项正确。

14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第三天借给张某2rYY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A. 处分民事法律行为

B. 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C.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

D. 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无须义务人的辅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需另一方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本题中王某将2万元交付张某,张某要支付相应利息,由此可看出为负担行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方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股东协议。它与双方法律行为的不同点在于,双方法律行为虽也是达成一致,但是意思内容却相对应。如一方要物付钱,另一方是交物收钱,本题应是双方法律行为。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以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还要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5 小白与庆翔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小 白参加庆翔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赴武夷山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小白因出差通知庆翔旅 行社,由小黑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庆 翔旅行社不顾小黑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大方旅行社。大疗旅行社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 火车脱轨,小黑遭受重大损害。则下列表述错 误的是:

A. 即使庆翔旅行社不同意,小白仍有权将 旅游合同转让给小黑

B. 小黑有权请求庆翔旅行社和大方旅行 社承担连带责任

C. 小黑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 小黑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 1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依该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B选项正确。 依该规定第7条第l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森林公园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游客小黑遭受重大损害,小黑有权请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放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l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由森林公园对外承担责任,司机无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page]

16 万里杂货店为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王大、赵二和冯三。2007年6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10万元,3个月后到期。2007年7 月,李四加入该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他不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007年8月,赵二和冯三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赵二发生严重脑震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冯三死亡。2007年9月,银行向合伙企业提出偿债请求。对本案下列哪一叙述是正确的?

A. 银行可以直接请求王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B. 银行如请求李四偿还债务,李四可依据事先约定加以拒绝

C.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赵二为有限合伙人的,赵二只能退伙

D. 冯三的继承人冯小三因为只有6岁,所以不能继受合伙人资格,只能向其退还财产份额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箕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A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 条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 款的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c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D错误。

17 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有委托必有代理,而代理必基于委托授权

B. 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

C. 委托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产生,据此而授予的代理权须经受托方同意方为有效

D. 基于委托合同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本题考查委托和代理之间的关系。委托是产生代理的一个基础关系,但是并非所有代理均基于委托产生,例如法定代理即不是基于委托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同时,委托合同不必然产生代理行为,受托事项如为非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受托人所为行为就不是代理行为,因此,代理必须为法律行为,而不能为事实行为,故A项错误。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合意为之,但是,基于委托合同而进行的授权行为则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授权的结果,故B项正确。这就意味着,代理权的授予无须受托方同意,基于委托合同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仅须委托人而不需受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为有效,故CD项错误。

18 万昌集团委托其办公人员华子购买一批办公用品,华子到大华商场购买时,正好商场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500元可得奖券1张。华子共得到了8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大华公司抽奖,华子所持8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二等奖,可得手机一部。关于该手机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归万昌集团所有

B. 归万昌集团昕有,但应给华子以适当补偿

C. 归华子所有

D. 归万昌集团与华子共有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民法通则》第63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华予以万昌集团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8 张奖券无论中奖与否应归万昌集团所有。因此,正确答案为A。

19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一事项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A. 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

B. 决定回避

C. 裁定移送管辖

D. 裁定先予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A项不合题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故B项不合题意。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C项不合题意。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请而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因此,对于先予执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故D项符合题意,当选。

20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应当不公开质证的案件是:

A. 离婚案件

B.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D.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此,C选项当选。

21 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 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把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

A. 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 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 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

D. 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 元的酬金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耍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故杜某负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享仃请求失主支付酬金的权利,D项正确。

22 甲购买了一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甲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甲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乙 当即赔偿了5000元。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不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是:

A. 对于甲获得的5000元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B. 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乙有3万元的追 偿权

C. 甲可以请求乙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 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

D. 甲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得5000元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至于剩下的2.5万元,甲既可以请求乙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2.5万元。故8项错误,当选。

23 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杜某无其他亲属。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

B. 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

C. 应当支仲给杜某的女儿

D. 因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中,杜某死亡时间在其母之后,杜某作为受益人,有权取得其母的人寿保险金,故排除A、D两项。杜某死亡后,该部分保险金作为杜某的遗产应由其女继承,而陈某与杜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杜某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应当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杜某的女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4 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裁定撤销裁决

B. 裁定终结执行

C. 裁定中止执行

D. 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对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对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据此,C项正确。

25 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购买一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就未买马。自己购买良骡一匹准备自用。甲见状便将骡牵走,并付给乙相应款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表见代理的接受

B.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无权代理的追认

C.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委托代理的承受

D.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与乙的买卖关系的受领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乙带回的骡子是为自己用而不是基于甲的委托,因此甲乙之间的行为为买卖合同而不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6 下列哪一情况下,汇票的背书转让有效?

A.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再背书转让

B. 背书行为附有条件

C. 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的背书转让

D. 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2人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A项中背书无效,不选。该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项中背书有效,应选。该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C项中背书无效.不选。该法第33条还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

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项中背书无效,不选。

27 王某于2008年3月4日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3000元。该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 3月4日。到期后,李某只于2009年5月3日 向王某讨过一回。2011年7月5日李某向一个律师朋友说起这事儿。其律师朋友告诉他, 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了,要不回来了,除非王某同意还款。李某很着急,其律师朋友遂建 议他,要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保证人,如果王某提供了,则该债务依然有效,李某就依此而行,果 然,王某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提供了张某为保证人。又约定,债务延期2个月,于201 1年12月4日到期。但后来,张某知道了此事,就提出抗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由于自然债务不能作为保证的对象,故 张某的保证为无效

B. 本案中,自然债务因张某的保证而继续 为有效

C. 保证有效,但保证人张某得主张债务人 王某的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的抗辩

D. 被保证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后,若债务 人抛弃了时效期间已经过了的抗辩,则保证人 也不得主张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后果问题。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抛弃时效利益,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这里的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委托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自身提供担保。本题中,王某在其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委托张某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故该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此条规定是指在债务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债务人擅自放弃其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不影响保证人的权利。本题中,王某的债务不存在保证人,故其放弃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而属于对自己利益的处分行为,应为有效。其通过委托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张某若承担保证责任,则可向王某追偿,故该

放弃时效利益不影响保证人的权利,张某无权主张其不为保证人时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在张某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若王某的债务再次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其放弃此抗辩,则张某作为保证人有权依据上述法条主张该抗辩,故D选项表述错误。

28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自认的表述正确的是:

A. 身份关系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一般不适用自认

B.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的,对方的举证责任即可产生

C.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D.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A项正确,BD项均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C项不正确。

29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 中,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同时到庭的请求解决纠纷的,法院可当即审理

B.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C. 审理案件时,审判员不能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D.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并不得延长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l58条第l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现第l48条)的规定公开宣判。故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73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阔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D项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

30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 丙有权建高楼,因为地役权未经登记,因而丙可以对抗甲

C.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不因为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地役权是指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用益物权。[page]

31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关合伙 企业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合伙企业如果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企业向国家上 缴企业所得税

C.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D. 外国企业、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A

项正确。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故C项正确,8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在于《合伙企业法》第l08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2 段某在某饭店吃饭时,正在旋转的吊扇突然掉下一片扇叶,打在段某的脸上,将段某的眼角划了一道很深的伤口,经医治后留下一道伤疤。段某为了恢复容貌,又进行整容,共 花去各种费用3000多元。段某要求饭店赔偿损失,但饭店认为吊扇是由某装修公司安装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经查吊扇扇叶脱 落确系安装不当所致。段某以侵权为由向法 院起诉,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 饭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饭店可向装 修公司追偿

B. 饭店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饭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承担 次要赔偿责任

D. 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饭店承担 次要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饭店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现吊扇扇叶脱落系安装不当所致.能否认为饭店对于扇叶掉落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呢?答案是否定的。饭店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饭店内的设施尽到安全设置和维护义务,因其未尽此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饭店承担责任后可基于其与装修公司的承揽合同向装修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与饭店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33 甲继承其母遗留的钻戒,出卖与乙,约 定于4月3日交付。甲4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钻戒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并 开具支票支付。甲于4月4日将该钻戒卖给不 知情的丙,并交付与丙。甲又于4月5日将该 钻戒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钻戒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 该钻戒所有权。试问谁享有该钻戒的所有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甲继承其母遗留的钻戒,因《继承法》的规定取得对钻戒的所有权。甲4月3日对乙表示愿意让与该钻戒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其交付系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即甲与乙问订立使用借贷合同,乙取得对钻戒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乙依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对钻戒的所有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于4月4 13将该钻戒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丙善意受让该钻戒的占有,由丙取得该钻戒所有权。甲又于4月5日将该钻戒出售与丁,亦属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仍有效。丁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于钻戒的所有权,视丁能否依善意受让该钻戒之占有,此占有’当为占有改定。但甲对丙并无任何返还请求权可供让与,丁无从受让钻戒的占有,即使为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钻戒的所有权。就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而言,基于无权处分,乙得对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能交付,丁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综上,答案应为C项。

34 张某系某研究所工程师,利用研究所条件研究出一项植被迅速成长的技术。研究之初,张某与该研究所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权归张某所有,该研究所可以使用而不需交纳许可费用。后张某辞去工作,双方为该成果归属发生争议,依据《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该专利权归属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张某作为研究开发的人应当享有该成 果所有权

B. 该技术为职务作品,应归属于研究所

C. 该技术由于有另外约定,所以应归属 张某

D. 该技术由研究所和张某共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本题中张某与该所有明确约定,故从其约定,C项正确。

35 高某,蒯某,于某是雪夜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事实上,高某是代亲戚景某持股,双方签有代持股协议,高某被记载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蒯某的真实姓名为吴某,其借用朋友蒯某的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2012年2月,于某将股权转让给好友葛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高某与景某的代持股协议无效

B. 被冒充的蒯某对雪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C. 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葛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A项表述错误,应选。该解释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B项表述正确,不选。《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股东名册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CD项表述都正确。不选。

36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A. 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B.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中外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 裁,但不可以约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管辖

C. 财产保全只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D.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已经删除掉了涉外民事诉讼部分对保全的特殊规定,因此在保全的相关规定之上,涉外与国内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都是一致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因此,选项c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7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 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 丙不得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 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得要求乙清偿

D. 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甲、乙、丙间的三方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错误。同时甲、乙、丙问的三方关系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正确。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若丙不对甲清偿,则甲不得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故CD项正确。

三方协议兼具有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性质,因此丙享有双重抗辩权。这是司法考试不可多得的好题目,实际是把实践中的民事案件法言法语化,但巧妙地考察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知识点的结合。

38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 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 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l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 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 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l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员负责企业管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C选项虽然超越万某对陈某的授权范围,但该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C选项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I(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法》禁止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有“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B选项为法律所禁止,为本题正确答案。D选项聘用企业销售主管,既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也不违反万某与陈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39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 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 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 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 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 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 责任

C. 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 责任

D. 应由刘、关各补交l0万元,张承担连带 责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内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刘、关、张三人各出资40万元,实际出资不足的人是刘,尽管列与张之间存在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股东出资状况,也不能改变第三人对公司资本状况的基本认识。也就是说,刘作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刘和张之间的借贷纠纷是另外的民事关系,另行处理。因此,刘某应当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关、张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40 甲公司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商品房100套。但这块土地位于郊区,交通不便,为解决出入不便问题,甲遂与毗邻房地产开发商乙书面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其通行,甲支付给乙20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将100套住宅分别出售给100个业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和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有效的物权关系

B.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按照各自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例享有通过乙土地的权利

C. 购买房屋的每个业主即享有独立的通过乙土地的权利

D. 如果乙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购买甲房屋的业主即可继续向丙主张权利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即地役权随着地役权合同的订立而产生,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但还是存在地役权的法律关系,因此,A项错误,因为此时只要地役权合同订立,即产生合同和物权,只不过这个物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而已;其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需役地的部分转让,各个受让人都是取得完整的地役权,而不是分散的,因此,B项也是错误的;地役权具有附随性,即需役地的转让,受让人自动获得地役权,即地役权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转让,因此,C项是正确的。在初学者中间经常存在一个常见的误解,认为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所以,受让人是不能享有地役权的。事实上,地役权的登记只是为了保护供役地的受让人。因此,在不存在供役地转让的情况下,即使地役权没有登记,也不影响需役地受让人的权利。D项的错误就属于这一种,因为地役权没有登记,故供役地人的受让人是不受地役权法律关系的约束的,即物权法所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page]

41 2009年4月,甲得知乙出版社非法出版发行甲的小说,但未予理会。由于乙一直未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甲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

B. 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C. 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 本案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 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本题中乙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而且仍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甲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因此,C 项说法正确。

42 周某、吴某、郑某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名有限合伙人,企业自2012年5月成立以来发生诸多变故,对这些变故所导致的后果以下哪一叙述是正确的?

A. 周某因一场大火焚尽家财而当然退伙

B. 吴某被流氓殴打成为白痴而当然退伙

C. 郑某目睹周某和吴某的不幸遭遇后惊恐之下转为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如果周某、吴某、郑某全都退伙,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D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该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1款第l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综上,A项错误,因为其中情况属于第48条第l款第2项。该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B项错误。

43 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个体户张三支付货款,汇票上记载付款人为该公司自己,金额为10万元。张三将汇票赠与其弟张四操办婚事。张四向该公司要求付款,该公司因张三没有依照合同提供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张四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判决某公司败诉令其向张四付款,因为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发生纠纷,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B. 判决张四败诉,因为张三没履行合同,某公司自然不用支付货款

C. 判决某公司败诉,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D. 判决张四败诉,因为无代价取得票据j 的,所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案中张四是无代价取得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因此某公司用以抗辩张三的理由也同样可以用于对抗张四。故本题当选D。

44 绿洲公司诉新天地公司拖欠货款9万元纠纷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绿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天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新天地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新天地司与绿洲公司达成由新天地公司一次性支付85万元货款的调解协议。此时,下列 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判决视为撤销

B. 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调解书后,原判 决视为撤销

C. 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同时应裁定撤销原 判决

D. 法院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中载明撤销原判决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A则是错误的。此外,再审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后,即意味着再审法院以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该再审案件,因此,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视为原判决撤销,无需再做裁定撤销原判决,而且在调解书中也无需载明原判决撤销。’因此,选项CD均是错误的。

45 北京朝阳区的申发公司与上海徐汇区的海宝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朝阳区法院判决海宝公司向申发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宝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申发公司遂向朝阳区法院申请执行。朝阳区法院立案后委托海宝公司住所地的徐汇区法院代为执行。徐汇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海宝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 由徐汇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朝阳区法院

B. 由徐汇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朝阳区法院

C. 由徐汇区法院及时函告朝阳区法院,由朝阳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 由徐汇区法院及时函告朝阳区法院,由朝阳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122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执行中,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本题中,徐汇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海宝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属于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而不属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余

选项均是错误的。

46 崔某和于某合伙开了一家“超级烧烤店”,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一日,五味调料厂提供的辣椒粉可能掺入化工原料,在“超级烧烤店”吃了烤串儿的甲乙丙丁突然腹痛难忍、上吐下泻。经医院治疗康复后,甲乙丙丁准备基于在“超级烧烤店”就餐的事实与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是原告,“超级烧烤店”是被告,五味调料厂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甲乙丙丁是原告,崔某和于某是共同被告,五味调料厂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甲乙丙丁是原告,崔某和于某与五味调料厂是共同被告

D. 甲乙丙丁是原告,“超级烧烤店”与五味调料厂是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超级烧烤店”,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属于个人合伙形式的经济体。崔某和于某是共同被告;五味调料厂与就餐者无直接合同关系,但是甲乙丙丁诉崔某和于某的诉讼的判决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在本题设定的条件下.五味调料厂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7 2008年,邓某将其研究数年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申请国家专利,经审查邓某的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被授予了国家发明专利。在下列使用邓某专利的行为中,侵犯邓某专利权的行为是:

A. 邓某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后,甲未经邓某许可,将该产品出口到A国

B.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销售了一批不知道是未经邓某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得到邓某通知后,乙仍然继续销售其库存的该侵权产品,直到库存清空为止

C. 丙厂在邓某申请专利前电制造了相同的产品,现在仍然在原规模内制造

D. 某大学教授丁授课时在课堂上公开演示了该专利技术,并收取讲课费若干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考点是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1:3 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13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El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故AC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D选项也不视为侵权。虽然某教授丁收取了讲课费,但专利侵权要求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故不选。

B选项为善意侵权。《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8 某企业对其拥有的8辆捷达轿车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因该企业车库倒塌,致使辆轿车严重毁坏。于是,该企业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对此的处理正确的是:

A. 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后,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责任也免除

B. 两家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C. 该企业只能向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索赔

D. 如果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只赔偿部分损失,该企业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家保险公司索赔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擐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瞪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中,保险火的赔偿费责任确定:按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总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但允许合同另有约定。故本题中B项为正确选项。

49 赵俊岭(19岁)因将人打伤,被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赵俊岭突然精神失常,其父母均在国外,不能及时确定法定代理人,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延期审理

B. 诉讼终结

C. 诉讼中止

D. 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的情况正符合第150条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选项C是正确的。

50 甲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决定处置资产后歇业。乙公司得知后经与甲公司协商,以承担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和安置甲公司职工为条件,取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资产。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但甲公司的债权人周某尚有20万元未获清偿。关于该笔债务的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合并了甲公司,该债务应由乙公司承担

B. 甲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承担

C. 公司登记机关允许甲公司不经清算注销,应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D. 该债务应由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本题属于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依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那么甲的债务也应由乙公司来承担。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 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由于合伙企业开办在先,结婚在后,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该财产用于合伙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 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根据此条第1 项的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此条第2~4项的规定,C选项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同意甲退伙或者退还其财产份额。即使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入伙又不作同意购买或者退伙选择的情况下,解释推定的是视为同意转让,取得合伙人资格,但也不是必须购买其财产份额。故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选项D说法无法律根据,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52 11户采矿户在一个锰矿矿区采矿,都有爆破行为。一声巨响后,在矿区采访的欧阳海被从天而降的一块巨石击中,伤愈后对l l户采矿户提起民事诉讼,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分

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本案全部事实都要进行证明责任倒置,欧阳海无须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B. 欧阳海无须承担爆破行为与自己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 欧阳海应当证明自己所受损害

D. 欧阳海应当证明自己受伤时矿区发生了爆破行为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BCD。证明责任倒置,仅仅是待证要件事实的一部分倒置,不是全部事实都要进行证明责任倒置,就本题的侵权案件而言,损害结果、侵权行为要件事实还需要原告证明,因此,A项错误,CD项正确;关于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l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规定,本题案情符合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条件,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B项正确。

53 “澳橱玛”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家用电器。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A. 青菁时装有限公司以“澳柯玛”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 华美电器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澳柯玛”商标并使用,澳柯玛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 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丰润电器公司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澳柯玛”牌电冰柜

D. 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电器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澳柯玛”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依《商标法》第13 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 条之二规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据以上规定可知,ABCD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

54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13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 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故ABC项分别符合第(四)、(三)、(二)项规定,均正确。而D项忽略了见票即付的本票这一特殊情形,因此D项错误。

55 甲需要外出,遂把其小巧的笔记本电脑放在乙公司保险箱中保管,称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其与其女朋友旅游时曾留下的珍贵录像资料,乙公司法人代表答应保管。一日,乙公司保管员丙因疏忽大意而忘记锁办公室门,晚上保险箱中的现金5万元和甲的笔记本电脑均被丁盗走,丁看到电脑中还有甲的女朋友的写真集时,便起了恶意,把单的女友的写真集挂在互联网上,甲看到后恼羞成怒,把乙和丙告上法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丙侵犯了甲的女友的隐私权

B. 丁侵犯了甲的女友的肖像权

C. 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其电脑损失以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 乙、丙对电脑损失应向甲负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本题中是丁将甲女友的写真集挂在互联网上的,所以侵犯甲女友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是小偷丁,而不是乞丙,因此A项错误而B项正确。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C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丙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负责,单位负赔偿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丙追偿,所以D项错误。

56 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作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 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 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黄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2月9日。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手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E1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此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3年1月1日,故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57 刘某为其母向保险公司投两全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刘某发现将母亲年龄申报错误。就有关错误的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 如果刘某母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B. 如果赳某申报的其母年龄不真实,致使刘某实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刘某补交保险费

C. 如过刘某申报的其母年龄不真实,致使刘某实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D. 如果刘某申报的其母年龄不真实,致使刘某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刘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审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A项中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A 项错误。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错误,BC项正确。

58 房东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支付房租2000元。李某的下列哪些说法不属于反诉?

A. 李某提出由于王某未及时维修房屋,导致自己的财产被雨水淋坏,他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3000元

B. 李某提出王某在维修房屋时因为缺钱,曾向自己借过5000元,李某现在要求王某归还

C. 李某提出王某妻子曾经向自己借过3000元,李某现在要求王某归还

D. 李某提出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交过房租,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销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仅仅只是抵销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都是反诉,因为反诉与原诉间还需要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常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反诉与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二是反诉与本诉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A、B两项属于反诉。而C项中,是王某妻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与王某和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彼此独立的,两者没有牵连关系,故c项不是反诉,D项属于反驳,也不是反诉,因此C、D 项当选。

59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B. 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

C. 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本题考点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创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韵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因此,应选BC项。

60 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发生。下列有关参与分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提出诉讼

B. 案件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C. 诉讼期间对于争议的款项,应当予以提存

D. 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的15日内进行起诉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执行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因此ABCD四项全部当选。

61 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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