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模考预测试题及解析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3-08-26 14:20:47

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模考预测试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有权申请回避

C. 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 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 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正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项正确。该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可以 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上诉,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2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 甲征得不满l4周岁的****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罪

D. 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D。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且中国刑法也不承认积极安乐死的合法性.积极安乐死不能阻却违法。故A项正确。对于自杀关联的犯罪,如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安乐死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出发,只有如下三种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逼迫自杀、欺骗自杀、亲手杀了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承诺是可以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的,但此案例中,甲已经在乙同意前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既遂。被害人承诺只能与犯罪行为结束之前,而不是之后。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构成****罪不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因为法律认为****对自己的性自主权没有处分的能力,即使****同意也不阻却此罪的成立。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甲仍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D项说法错误,依题意当选。

3 甲欲杀乙,对乙实沲暴力致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证,将乙扔至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对甲该如何定罪处罚?

A.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 故意杀人罪既遂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仍应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故B项正确。

4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2 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甲又犯了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对甲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先减后并”的规定框罪处罚

B.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乙还犯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诈骗罪作出判决,然后依据“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C. 丙因非法拘禁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在僦释考验期内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对丙应依照“先并后减”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D. 丁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ll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丁应执行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判处的刑罚依《刑法》第69条规定进行合并。第69条并非先减后并的规定,因此A项不选。B道理同上,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新罪应依“先减后并”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正确,犯新罪后应撤销假释,与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无期徒刑吸收。

5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交代乙曾在另一城市参与实施一起重大爆炸案,并查证属实。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 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以自首论。甲因****罪被捕,供述抢劫罪,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另根据该解释的第1条的规定,共犯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争议的是甲是否成立立功。提供服刑地点是否属于协助抓捕是问题的关键,假设提供的是隐藏处所的话,那自然属于协助抓捕。立功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瓦解犯罪团伙、节省司法资源、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因为其他罪抓捕,但是本司法机关并不知情的,为其提供这一信息,仍然节省了司法资源,表明了行为人的积极悔改态度。对协助抓捕的范围也是可以作广义解释的,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应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故D项当选。

6 于某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县公安机关提请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发现对于某逮捕不当,则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县公安机关不能对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B.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须经县检察院批准

C. 县公安机关可以释放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D. 县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与县检察院无关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规定:“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故本题应选C项。.

7 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 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

B. 赵某购买10万元假币,从中拿出5000 元假币用于缴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C. 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

D. 刘某用3万元假币冒充真币,以比牌价略低的价格在黑市上兑换4300美元,构成使用假币罪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出售假币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A项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直接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B项错误。C项中李某只是炫耀行为,并未使用,不构成使用假币罪。D项属于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

8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A. 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B. 1个月

C. 3个月,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D. 2个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 条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旧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B项当选。

9 张红与王明结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明,两人离婚后王小明随母亲张红一起生活,后来张红又与程某结婚,程某还带有一女程大妹。王小明和张小丽结婚后开了一家手工作坊。后王小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至法院。在下列人员中,依法可以接受委托做王小明辩护人的是:

A. 张小丽,五年前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B. 张红,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

C. 程大妹,已经取得美国国籍

D. 王明,本案共犯,但因情节轻微已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书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惟许。故本题答案为D。

10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

B.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C.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必须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D.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决定》第22条的规定,不起诉 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起 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 该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

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4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项是错的,同样存在着例外情形。该规定第27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

11 下列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A. 张某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 王某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怀有身孕

C. 李某被判有期徒刑l0年,在狱中自杀未遂,丧失生活能力

D. 赵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了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选项A不可以,因为张某判了无期徒刑,不能监外执行。选项B可以,因为虽然王某判了无期徒刑,但是如果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形予以监外执行。选项C不可以,因为具有自伤自残的情形。选项D不可以,因为不具有法条规定的情形。

12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下列关于搜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搜查只能由公、检、法专门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B.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C.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属、邻居还有见证人同时在场

D.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搜查的基本规则。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人民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不能进行侦查活动。所以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37条的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因此BC项错误。B项错在法律并不要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同时在场。C项错在搜查无须医师。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所以D项正确。

13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根据“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句格言,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得到儿童的承诺,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 如果数名妇女同意数位男子同时对其实施性行为,因为妇女有处分自己性自由的权利,所以该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

C. 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被害人屋内帮其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虽然没有被害人现实承诺,但推定承诺,排除犯罪成立

D. 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因没有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承诺者必须对其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也可能侵犯其他法益因而构成其他犯罪,B 项行为虽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c 项现实上虽不具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推定承诺;D项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其所作出的承诺无效。故C项当选。

14 甲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某建筑承包商朱某请甲罐E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愿意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别墅以30万元的优惠价卖给甲,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朱某承揽到该路段工程。同时表示自己不想买房,要求求朱某以30万元的价格把该别墅卖给乙,朱某同意,甲同时告知让乙以自己的名义用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别墅。事后查明乙是甲的情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构成受贿罪

B. 朱某构成行贿罪

C.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案中虽然未交代乙对甲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知情,但据生活常识和情妇(夫)关系推断,其应当然知道二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的钱权交易情形,故甲乙成立受贿罪共犯,只有在不成立共犯的前提下,乙才单独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当选。

15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选项A中,甲为了抢劫使用了暴力,并且也取得了财物。但该财物是被害人被追赶时不小心掉下的,而不是暴力导致。B 项是介入因素导致了程某的死亡。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项中项某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丙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同样存在因果关系中断的问题。本题中BD选项性质相同,只是描述不同而已。故B项当选。[page]

16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 妇女和丈夫不能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C. 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 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法定刑较高。A项妇女和丈夫也可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如丈夫公然将通奸的妻子赤身****游街示众的。据《刑法》的规定可知CD项不构成本罪。B项不是结果加重犯。故8当选。

17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芒,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 拐卖儿童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儿童罪中,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任何一种行为。本题中,行为人是基于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在拐卖儿童罪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故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拐卖儿童罪一罪。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中的“造成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死芒”均是指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故A项正确,C 项错误。

B选项中,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目的,而本题中甲具有出卖的目的,故其拐骗儿童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

D选项中,绑架罪中,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而本题中甲拐骗和偷盗儿童的行为是为了出卖,所以,不成立绑架罪。

18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周某头部受伤。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周某被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本案中,哪一项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A.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

B. 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C. 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书

D.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鉴定意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医院所作的有关伤害情况的诊断书、鉴定书,不属于鉴定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9 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哪一原则?

A. 直接言词原则

B. 辩论原则

C. 集中审理原则

D. 公开审判原则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正确。

20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本题考查的是身份犯与共犯的问题。身份可以分为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前者是指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够独立地构成该罪,当然,可以成为该罪的帮助犯、教唆犯,只是不能实施实行行为,例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刑罚的轻重,如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但本题考查的是两个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题中涉及的是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前者的身份是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后者的身份是贪污罪所要求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伺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问题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如何处理?一般认为,此时原则上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关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确实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均可视为主犯,这样就形成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罪,原则上定贪污罪。本案中,甲、乙均利用了各自的身份,即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单看案情,无法区分主从犯,但由于甲的职务高,推定甲为主犯,因此,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1 李某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张三到访时给张三喝。但在张三到访前,李某的女儿误当饮料喝了毒药。关于李某的正确说法是:

A. 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B.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C. 故意杀人罪既遂

D. 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李某的行为缺乏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尚未着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不同。故B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于李某女儿喝毒的结果,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心态,但李某应当预见到将毒药放在自己的书架上会导致女儿误喝的可能性,从这一意义上看,李某主观上具有过失。李某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22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 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是《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故A项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两法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故B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l8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l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l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见,行政处罚中的被委托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行政许可中的被委托组织必须是行政机关。两者的范围截然不同,故C项错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该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可见,行政许可决定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的,而行政处罚决定则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听证笔录只是调查结果的一种,但不一定是行政处罚的根据。故D项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也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错误的。

23 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适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意见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 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 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 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既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所以选项AD错误。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盗版光盘的价值问题。刑法不仅保护客观上有价值的物。对于客观上没有价值,但是所有人、占有人认为它有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这种物值得刑法保护的,也予以保护。虽然物价部门鉴定意见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却因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损失了3.5万元的利益,而钱某也获得了3.5万元的利益。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额来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故B项正确,C项错误。再者,行为人是利用票据诈骗,票据是发挥了3.5万元的作用的。

24 2012年n月,甲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 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关于甲诈骗金额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34000元

B. 30000元

C. 19000元

D. 15000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甲在2006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 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12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 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 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 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B项。

25 关于渎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对象与包庇罪的行为对象一致

B.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私放在押罪犯的行为

C.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D.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里的普通罪名,和本章其他罪名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徇私枉法罪包庇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庇罪可能是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所以A项错误;B项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说法错误;C项还包括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D项说法正确。

26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 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 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 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 万元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与该章其他玩忽职守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一个行为既符合玩忽职守罪又符合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A项,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据此,A项法官的行为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B项,根据该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B项检察官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C项,根据该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C项中值班警察的行为符合普通的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也不构成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故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D项,根据该法第40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据此,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不另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综上,本题答案选C。

27 关于诬告陷害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为了逃避:债务,甲匿名向公安机关寄送举报材料,编造自己曾经拦路抢劫。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B. 乙捏造窜实,向检察院举报正在服刑的前领导受贿10才元,乙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C. 个体户丙看到自己商铺对面的某医药公司生意兴隆,就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该医药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因丙举报的医药公司不是自然人,所以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D. 在某单位竞争上岗时,丁怕同事戊比自己提升快,就捏避戊受贿2万元的事实,在同事之间散布,致本来最有希望晋升的戊大受影响,丁当选。丁构成诬告陷害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小项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B项被诬告的对象可以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也可以是正在服刑的犯人;C 项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D项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所以丁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构成诽谤罪。

28 天南市莲湖区法院在审理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时,被告人潘某指控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茬质证过程中,为证明侦查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则该录音录像应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A. 视听资料

B.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C. 物证

D. 书证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在刑事诉讼中,以录音、录像、电影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目的是用来证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属于视听资料。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来证明侦查的案件事实,则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的客观记录,在证据种类上应当划归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由此可见,判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还要结合其证明对象综合确定,而不是仅依据其载体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来确定。

29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把欲毒杀丙的想法告知乙,并托乙买来毒药。之后甲后悔将毒药丢弃。甲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止),乙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

B. 丈夫甲偶然发现妻子乙和丙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乙不得已向甲承认:已经5岁的儿子丁实际上是乙、丙所生。甲盛怒之下,暴打儿子丁。乙坐在一旁,一言不发。2小时后,甲将丁打成重伤,然后自行离家出走。事后,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不作为行为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C. 甲盗掘古墓葬时,导致乙房屋倒塌并将乙埋在瓦砾中,乙呼救,甲有条件救助,却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乙死亡。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故意杀人罪

D. 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乙作为人质,在得到乙亲属支付的30万元赎金后不仅没有释放乙,反而为了灭口而将人质乙捆绑抛人大海淹死,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A项中甲乙有共同杀乙的故意,并进行了准备,在准备阶段,甲主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乙并不知情,在这个阶段,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B项中乙看着甲伤害丁而不制止,就是一种默认,而乙有保护丁不受伤害的义务却坐在一旁一言不发,是典型的当为而不为的不作为。所以乙构成甲的共犯。C项中甲对乙有救助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C项正确。D项中,根据《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故D项错误。

30 下述各种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的理解中,正确的选项是:

A.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都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终结

B.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只要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一律即告终结

C. 地方各级人民去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都可以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D. 每一个刑事案件可以被两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第二次起诉和审判后,该案即告终结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所作的裁判,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其所作出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C项的表述属于启动二审程序的两个途径,故C项正确。

但是,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的问题。故D项错误。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该裁判才能发生澍律效力。三是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page]

31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民主主义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指的是法律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代表民意。习惯虽然代表了部分民意,但罪刑法定要求成文法主义,习惯不符合罪刑法定在法的渊源上的要求,习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明确性原则,不能够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自然也不能制定刑法,故B项错误。总之,犯罪与刑罚只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为依据,而不能以此之外的规范作为依据。溯及既往的法律破坏了人们对法律预测的可能性,使得法律丧失了规范行为的功能,所以现代刑法禁止溯及既往。但是对于有利于行为人的新法。基于****保障的原则也有例外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故C项正确。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于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除叙明罪状以外,都是不作具体的描述。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的明确性,但法律的明确性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与对法律的解释共同完成。只要简洁的立法不妨碍合理的解释,而合理的解释又可以完成罪状明晰的任务,就认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有许多条件都规定得非常简单,例如,《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故意杀人”,因为这是不言自明的。此外,刑法中有诸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需要经过法官的价值判断,但也不认为是违反了明确性原则,即只要能够通过解释得出明确结论的,均不认为违反了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是由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来共同实现的。故D项错误。

3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处理,请判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A. 甲某涉嫌****一案,经审查不属于本人民法院管辖,则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B. 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发现乙某在逃,则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

C.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丙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丙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D. 在丁某诉戊某侵占一案中,法院经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法院遂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迅速结案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另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依此条规定第2项的规定,A、B两项表述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故C项正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D项中侵占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范畴,所以应当开庭审理此案。一般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可以不开庭审理。故D项不当选。

33 关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如农业部拟将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分立.增设单独的政策局,应当由农业部决定

B. 如农业部拟增设政策局,其增设方案应当包括增设政策局的必要性,政策局的名称和职能,与法规司职能的划分等事项

C. 如农业部拟增加编制,应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D. 国务院减灾委员会不单独确定编制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A项错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l4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政策局为司级内设机构,需要国务院批准,故A项错。B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第l款规定,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3)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4)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5)机构的编制。 C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l9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D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34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 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 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 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 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A项,甲作为警察,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属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形,应该以徇私枉法论处。故A项正确。

B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刑事诉讼的一部分,乙法官为报复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的行为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乙应当成立徇私枉法罪。B错误。

C项,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故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C正确。丙构成《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

D项,丁法官的行为同样属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此罪。D 项正确。

35 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

D. 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况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5 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之解答关键在于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赵某拔枪将马某击伤是由于马某与赵某有隙,并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而致,故应认定为是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赵某个人对马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选A项。

36 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甲,男,l9岁;被害人乙,男,17岁:丙是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丁是被害人乙的诉讼代理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母亲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B. 乙的父亲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C. 丙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D. 丁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被害人乙未成年,其父作 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 被告人甲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得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 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故c、D项不 正确。

37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 乙抢劫一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乙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14周岁而且确实无法查明,此时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14周岁

C.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D.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项说法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B项说法正确。该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C项表述正确。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D项当选。

38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乙单位是独立核算没有法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乙单位从甲公司分3批购进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销售。201t年6月30日后,乙单位成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为了让乙单位能多抵扣税金、少纳税,就该300万元的3笔交易填开了30份总价款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单位用该发票抵扣了51万元税款。对于甲公司和乙单位行为的性质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逃税罪

C. 无罪

D. 诈骗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是虚开,只是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逃税罪。故B项当选。

39 符某为注册会计师,其注册有效期为2 年,注册有效期即将过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如果符某想续延此许可,则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 如果符某想变更此许可,则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C. 如果府某想续延此许可,则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D. 如果符某依法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B项正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故A项、D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题干,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40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20日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庆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A项错误。

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C项错误。

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故D项正确。

41 2006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11年6月20日,甲又把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 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B. 甲不构成累犯

C. 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 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是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的(《刑法》第73条),在本题中应该是从2006年8月21日到2011年6月20日为缓刑考验期。甲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D选项正确。但其本身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故A选项错误。由于缓刑不是刑罚执行方式,无论缓刑考验期 满后还是期满前,都不能成立累犯,故B选项正确。 甲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大,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故C项正确。选择错误的,故A项当选。

42 林某为了报复,将卢某价值80万元的轿车砸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取保候审,郑某是林某的保证人,侦查过程中卢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林某赔偿修理轿车花费的l4万元,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林某逃往外国。因知情没有及时报告,郑某被罚款2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郑某应当承担1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B. 郑某应当承担1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C. 郑某应当承担8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D. 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灌究刑事责任。”故D项当选。

43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下哪项属于政府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A. 因修建高速公路对某地区进行拆迁的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

B. 国有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C. 有关部门对某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D. 某公司对灾区捐助款项的使用情况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故C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该条例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故A项也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该条例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故D 项也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该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B项事项,个人可以查询,但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

44 甲男乙女是恋人关系。甲于某天在城乡接合部独自持刀抢劫了一过路人的提包,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重大案件立案,并把甲作为重大嫌疑人,在找到乙向其了解甲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天行踪时,乙一口咬定当天甲一直陪着自己在市中心公园玩,绝对没有作案的时间,并不知从什么地方搞到两张市中心公园的当天门票。则乙女的行为构成何罪?

A. 伪证罪

B. 包庇罪

C. 窝藏罪

D.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 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具体包括以 下要点:(1)伪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2)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3)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 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 翻泽。包庇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为犯罪分 子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中乙女作假证明的目的是使甲男不受法律制裁,是典型的包庇行为,故B项当选。

45 甲某是某路边饭店老板,一天趁货车司机在自己饭店吃饭的时机,将货车上的贵重药材拽下两包,艏时放到离车不远的地方,然后又去招待客人。另一路过三轮车夫乙看到路边的两包东西,以为是来往司机不小心掉下的,遂将其拉走,卖款得3千元。待货车司机走后,甲再去拉药材,已不见踪影。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B. 甲构成盗窃罪(未遂)

C. 乙无罪

D. 乙不成立侵占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甲某窃取货车司机贵重药材,构成盗窃罪,货车司机对自己管理的财物失去控制,所以甲某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既遂。三轮车夫乙“拾得”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因此A项正确,BCD错误。

46 杨某系无固定住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天南市海北区某建筑工地务工期间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以下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杨某家属

B. 为了便于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C.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杨某的通信进行监控

D. 审查起诉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AB项错误。该法第75条第l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据此可知,D项正确。该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故C项错误。

47 某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顾某诈骗案的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 有关侦查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C. 若顾某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D. 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予以排除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由此可知,A项错误;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B项正确。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显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非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其证明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由此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54条第l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项错误。

48 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 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 非法持有毒品罪

B. 窝藏、转移赃物罪

C.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本题实质考查法条类竞合的处理。对于窝藏、转移赃物的,刑法规定了窝藏、转移赃物罪(《刑法修正案(六)》将第312条罪状修改后,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窝藏毒品、毒赃的,刑法规定了一个特别罪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乙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为他人窝藏的,因此构成《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此罪与窝藏、转移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比较是特殊规定,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B选项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之间是吸收犯的关系,适用重法吸收轻法的原则,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乙并未作假证明包庇毒贩甲,所以D选项错误。

49 张某(17岁)涉嫌盗窃一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一审人民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的审理程序中,下列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是:

A. 本案被告人没有出庭

B. 本案采用了合议庭审理

C. 本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D. 本案张某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本题考查了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可知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l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选项C说的并非公开问题,任何案件在一审中都需要开庭审理。所以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可知,选项D正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可能不出庭,不存在缺席判决的情形,所以选项A错误。

50 姚某是莲花市A区的工商局副局长,居住在该市B区。因在天宝市C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关于该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案应由A区法院管辖,但如果由C区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C区法院管辖

B. 若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则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判

C. 该案应由莲花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D. 该案应由天宝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 D。《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A区是姚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C区则是犯罪地,A项错误。 该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B项错误。该法第l8条第l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嘲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姚某虽然系副局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却并非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碉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C项错误,D项正确。[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被告人在法庭上应当如实回答法官的 询问,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 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 明的责任

C.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 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利于自己的主张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在公诉 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 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元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在其 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举证责 任而非证明责任,A、B项正确,C项错误。 依据《刑法》第395条第l款的规定,在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 源,若本人不能证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故D项正确。

52 某案,原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的处理椰些是正确的?

A.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可以依法改判

B. 确认原裁判有错误,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歹剥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C. 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D. 确认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刊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布关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2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故BD正确。

53 关于社区矫正和禁止令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对管制犯和缓刑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而对假释犯,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B. 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同时适用相关禁止令

C. 对管制犯和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但对假释犯,则不能适用禁止令

D. 在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时,可以适用一项或两项,也可同时三项禁止令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即对这三种非监禁犯,均应当适用社区矫正。故A项错误。虽然管制犯、缓刑犯和假释犯依法要实行社区矫正.但并非意味对这三种犯罪分子都一样能适用禁止令。只有缓刑犯和管制犯才能适用相关禁止令,而《刑法修正案(八)》并未规定对假释犯适用禁止令,因为假释的目的是缓解长期监禁所造成的监狱化、促进其再社会化,若对其适用禁止令则显然与假释的目的背道而驰。故B项错误而c项正确。禁止令具体有三项内容,即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禁止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区域与场所、禁止犯罪分子接触特定的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三项应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适用,如可以适用一项或两项。也可同时三项禁止令。故D项正确。

54 2010年2月,S省天宝市莲花区第一服装厂工人赵某在银花路某银行涉嫌持枪抢劫,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一举将其抓获。依据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下列何人承担刑事控诉职能?

A. 公诉人张某

B. 控方证人田某

C. 被害人赵某

D. 本案侦查人员顾某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CD。本题考查刑事控诉职能。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均属于控方,自然承担控诉职能。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检察机关共同承担刑事控诉职能的人。在我国,作为控方,被害人还居于当事人的地位。由于证人仅仅负责提供证言证明案件事实,如实提供证言,并不负担控诉或辩护职能,无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均不例外。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

55 关于甲涉嫌****案件的证据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 甲写给被害人热情洋溢的情书

B. 甲在15岁时曾采用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行为

C. 甲道德品质恶劣的证据

D. 甲的朋友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内,甲曾与其一起在娱乐室内打台球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本题是要证明甲是否有故意杀 人这一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l款 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 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确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本题中,A项写情书对第4项犯罪行为动机、目 的有证明作用,而D项对甲是否有作案时间有证明 作用,因此A、D两项应排除;而B项属于类似事件 并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C项属于品格证据也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此H、C两项当选。

56 下列有关犯罪故意和共犯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 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l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 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 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D。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A项中甲明知张三是杀人犯仍加以隐藏故构成窝藏罪。若是在张三杀人前二人就约定事成后甲隐藏张三,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故A项正确。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乙贷款100万元的初衷是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的,只是在贷款后因公司业务停滞才将该贷款转贷牟利,并非贷款当时的意思初衷,故而不成立高利转贷罪。故B项正确。本罪强调行为人一开始去银行贷款的时候,就有转贷谋利的目的。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李四挪用公款时丙并不知情,故而不构成该罪共犯。公款的使用人,原则上不成立挪用公款罪。故C项错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财物后,意图让田某为王五谋取利益,丁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故D项正确。

57 下列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 被害人陈述都属于直接证据

B. 原始证据未必都是直接证据

C. 口供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D. 控方提出的都是有罪证据,辩方提出的都是无罪证据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 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 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 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 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迫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A项中被害人陈述和c项中口供的内容都不必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C项不 正确;B项原始证据中也仍然包含有些不能单独直 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部分,故B项正确。根据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 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在立案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 的情况下,可以说,证明发生了犯罪事件的证据也是 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D项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确定和提出的主体无固定的对应关系,故D项错误。

58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有关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但不能设立吊销企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B. 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C. 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许可的,撤销后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

D. 行政机关对于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有关登记设立及其前置性事项的许可,A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的启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8项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许可的,撤销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该许可,而不是该类许可,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对自然人罚款20元以下的,行政机关才能当场收缴,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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