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三卷》全真模拟试卷第2套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1 23:04:14 浏览数:

2013年司法考试《三卷》全真模拟试卷第2套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丑分,共50分。

1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人《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 “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 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 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具体内容包括: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决定署名的顺序;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特别注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由此可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知,丁网站可以不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D选项说法错误。

2 金铃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委托李某开发一种新型办公软件供本公司员工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对于李某开发完成的软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软件著作权归金铃公司

B. 软件著怍权由金铃公司和李某协商 确定

C. 如果金铃公司员工复制该软件进行使用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D. 如果金铃公司将该软件置于公司网站上供公众免费下载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著作权法》第l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由此可知,该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李某,故A、B项都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由此可知,金铃公司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故C项正确。而D项中金铃公司如果供公众免费下载,则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

3 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向乙的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房屋又出租给丙,明确告知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债务,乙与甲协商行使抵押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后,房屋被法院扣押。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一旦抵押权设立,乙有权向承租人丙请求支付租金

B. 一旦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可以通知承租人,丙即必须向乙支付租金

C. 一旦法院拍卖房屋,承租人乙仍然可以租赁合同为由对抗买受人

D. 承租人因为房屋被拍卖而无法继续承租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请求承担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孳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此时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必须告知承租人。故A项错,B项正确。由于是先抵押后租赁,故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已经明确告知设定抵押的情形,故出租人也无所谓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故C项和D项也是错误的。

4 洪明在银行门口捡到一张5万元的银行本票,欣喜之余决定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邻居金贵,清偿其所欠借款,洪明对金贵隐瞒了捡到本票的事实。请问以下关于本票权利的取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 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能取得票据权利

B. 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 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能取得票据权利

D. 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l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洪明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而金贵为善意,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项。

5 某人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谚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违反票排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 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 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 行使票排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该人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进行抗辩。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6 2005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 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l年后以4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 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问题。《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7 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 总公司与分公司

B. 母公司与子公司

C.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根据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分类可知,C项正确。A项中的总公司与分公司,B项中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根据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总公司和分公司属于同一个公司,根据内部组织架构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是总公司之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公司,因为外部的控股关系或者事实控制关系而连接在一起,子公司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都由母公司决定。至于D项,根据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流转为标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的股份则可以。从封闭到开放同样是一个过程,随着股份流通自由的增强而增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上市公司则是真正的开放式公司。

8 甲将其装有l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甲取包时发现该包已被人取走,甲要求寄存处赔偿,则寄存处应如何赔偿甲的损失?A. 赔偿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

B. 不予赔偿

C. 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 适当赔偿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5 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故本题答案为C。

9 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与迪美亚丝绸厂签。订了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迪美亚丝绸厂向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丝绸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向迪美亚丝绸厂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迪美亚丝绸厂若要中止履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境地

B. 迪美亚丝绸厂不经通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即可中止履行

C. 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但及时提供了适当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D. 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及时恢复了履行能力但未提供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故B项错误。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D项正确。

10 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项是错误的?A. 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 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 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 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项正确。提请注意的是,合作发明的处分与著作权法中合作作品的处分相反。

11 天南有限公司的董事胡某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投资艺术品损失惨重,其他的董事和监事因为和胡某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股东秦某对此非常气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秦某可以公司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

B. 秦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

C. 如果秦某持股不到1%就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

D. 秦某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则将赔偿归秦某所有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l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股东,A项错误,B项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充当原告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所以C项错误。代表诉讼是股东进行的公益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应该归公司,D项错误。

12 甲、乙各以20%、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主要需要搞清法理。《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的共有所有权人要优先于他物权共有人,因为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其效力要高于用益物权,而承租人仅仅在用益的范围内享有优先权。故D正确。

13 楚雄动画制作公司为《三只小猪》动画片的出品方。该动画片的导演为张某、制片人为李某、动画绘画人为王某。则该动画片著作权由下列何者享有?www.KaO8.cc

A. 该动画片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王某享有

B. 该动画片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张某享有

C. 该动画片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归楚雄动画制作公司享有

D. 该动画片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归李某享有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可知,制片人李某是该动画片的著作权人。

14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 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有些工业单位实行部分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部分经费来自自收自支。故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分情况,笼统地说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业单位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当选。

15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 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 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 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约束力通常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公司董事长可以代表公司从事与外部第三人的交易行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具体约束),则通常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所以D项正确。AB选项都认为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该判断正确;但《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AB项错误。C选项认为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明显不符合题干所描述的事实,不正确。[page]

16 甲诉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丹江法院判决,甲应向乙退款46万元。过了判决履行期.甲沿右履行.乙向丹江法院申请执行。丹江法院立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关于本案执行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乙不同意执行担保,本案不能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执行

B. 不论乙是否同意执行担保,法院都可基于甲的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

C. 丙愿意为甲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甲仍不能履行义务,法院无权执行丙的财产

D. 只要乙同意执行担保,法院就应当基于甲的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题只有A项正确。

17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总货款为50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货款的10%;同时,甲公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万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10万元。乙公司依法应向甲澄司偿付多少才能使甲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A. 5万元

B. 10万元

C. 15万元

D. 20万元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守约者一般是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使“三金”制度。

“三金”的关系处理原则:第一,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数额确定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第二,比较确定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确定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

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将违约金调高至10万元,然后选择违约金,但要把定金、本金取回。所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赔偿15万元能使其利益最大化。C项正确。

18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A. 甲公司

B. 丙

C. 刘某

D. 汽车运输公司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A项正确。

19 青城市市长潘某将于春节前夕在全市新年工作动员大会上发表讲话,潘某将讲话稿的写作任务安排给了秘书小陈。小陈为了使讲话内容能全面概括青城市的历史工作经验,专门找到已离休的老市长杨某进行咨询,杨某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并被小陈总结到讲话稿里。小陈将讲话稿完成后交给潘某,潘某进行了审阅并修改定稿。讲话稿交由市政府办事员小宋排版打印时,小宋将稿件中的几个错别字和使用不当的标点进行了改正。春节前夕,潘某拿到了打印完成的讲话稿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请问这篇打印完成的讲话稿著作权应属于谁?A. 潘某

B. 小陈

C. 潘某、小陈、杨某和小宋

D. 官方文件不享有著作权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此可知,本题中的著作权属于潘某,虽然辗转经过了多人,但都是迷惑选项,故正确答案是A项。

20 平山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李某诉王某人身侵权的案件,下列关于该案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如果平山人民法院和恒山人民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那么就不应再行立案

B. 如果平山人民法院和恒山人民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立案后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应该由院长或者庭长作出决定,将此案移送到恒山人民法院管辖

C. 如果在审判以前,被告住所地由平山迁到了恒山,那么平山人民法院就应该将此案移送到恒山人民法院

D. 如果被告王某在答辩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恒山比侵权行为发生地平山更适合作为本案的管辖地,那么平山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到恒山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A正确。移送管辖用的是裁定不是决定,所以B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故C错误。D项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管辖异议指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所以是错误的。

21 钱某因勾朱某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准备按普通程序审理,朱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将该案由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朱某提出舁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 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

C. 朱某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选项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2 某国有企业以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l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一种方式?A. 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 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 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 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选项A、D不能选。《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此,选项B 的表述是正确的。《公司法》第l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项是错误的,不能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23 刘某和洪某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甲、乙和一个女儿丙。由于夫妇二人承包林地、种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较富裕,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Y4,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了书面的遗嘱,指定这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林地承包、种植大棚蔬菜过程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乔乔。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11年6月在运输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由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 应由乔乔与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C. 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D. 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

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 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乔乔勺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乔乔的祖父母)死亡时,乔乔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因此,乔乔有权独立地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

24 兴达公司因与昌盛建筑公司发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仲裁和解协议,兴达公司撤回仲裁申请,昌盛建筑公司不依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达不成新的仲裁协议,就不能再仲裁

B. 撤回仲裁申请后不能再申请仲裁,只能去进行民事诉讼

C. 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 速与仲裁委员会联系,请求仲裁委员会直接根据仲裁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根据《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另据《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此时仲裁协议不仅仅指新协议也包括原仲裁协议,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此,选项AB项错误,C项正确。因为申请人已经撤回仲裁申请,不能再要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因此,D项错误。

25 王某于2011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lO00元。9月8日,兴 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 婚礼推迟,遂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同意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 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 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C. 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家具店应双倍返 还王某定金,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 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 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家具店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合同法》第77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即所谓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见,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6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债权人民主选举产生

B.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全体债权总额的1/2以上

C.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D. 在债权人会议中,只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故A项错误。依该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可知B项错误。依该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可知C项正确。依该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解协议草案)、第十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所以D项不正确。

27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 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 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28 陈某与潘某离婚后,潘某带着2岁的儿子陈煜改嫁包某。陈某、潘某、包某三人订立收养协议,陈煜由包某收养,今后一切与陈某概无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5年后,潘某与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红。陈某离婚后,与洪某结婚,生女取名陈婴。几年后,陈某、包某相继去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因未办理收养登记,包某与陈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父子关系

B. 陈煜作为包某生前抚养且无经济来源的人,可适当分得包某遗产

C. 陈某的遗产由洪某与陈婴继承,陈煜不能继承

D. 陈煜既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包某的遗产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因包某与陈煜之间形成扶养关系,陈煜得继承包某遗产,AB项错误;由于包某与陈煜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因此陈煜与陈某的父子关系继续存在,其能够继承陈某的遗产,C项错误,D项正确。

29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以下关于这种可转换性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权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B.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C.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D. 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A项错误,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30 甲将一块手表交给乙修理,后乙急需用钱,对丙谎称手表是自己的,将手表交付给丙质押以获得对方的借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赔偿损失

B. 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

C. 如乙不能按时还款,丙可以拍卖或变卖手表以获得优先清偿

D. 如丙拍卖或变卖手表将导致甲丧失手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质押权的善意取得。质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本案中丙可以取得质押权,那么甲就不能对丙主张返还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人,但由于乙的无权处分导致甲无法取回手表,因此,甲可以要求乙承担损失,故A项正确,B项错误;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话,质押权人丙可以拍卖和变卖手表,故C项正确;一旦丙拍卖手表,甲将丧失所有权,故D项正确。[page]

31 甲与乙均系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二年级。二人在下课后玩耍时,甲扔一石头打中乙的右眼。乙的父亲为此花医疗费2万元。经查,甲住在其姑母丙家,甲的父亲丁在外地工作。丙、丁订有协议:丙安排甲上学,照顾生活,对甲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丁每月付给丙3000元。下列有关论述中错误的是:A. 丁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丙,丙取得监护资格,丁丧失监护资格

B. 乙的父亲起诉时应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

C. 丁承担赔偿责任后,依丙、丁之间的约定,丙应承担损失

D. 设丙确有过错,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此,被监护人甲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其监护人丁承担,而丙与丁另有约定,所以丙应承担最终责任。此外,被委托人丙若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2 灰太狼、喜羊羊于2000年结婚。婚后,灰太狼与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喜羊羊在家照料家务,同时帮灰太狼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喜羊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灰太狼同意将一部分转让给喜羊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喜羊羊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 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不能分割在合伙企业的份额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此,ABC项符合规定,D项错误。

33 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檄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

B. 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

C. 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D. 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获得赔偿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8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回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 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4 户口是温州清水县的王岐,2006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朝阳区,同年l2月因做生意回到温州白云区居住。因生意亏损,2007年月,王岐回到北京通州区居住,2009年6月王岐又搬回北京朝阳区居住。2010年1月,王岐与魏征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如果魏征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岐,下歹0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 北京朝阳区法院

B. 温州白云区法院

C. 北京通州区法院

D. 温州清水县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条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但是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题中,虽然王岐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但魏征起诉时,王岐并未住在通州区雨是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但居住并未满1年,故王岐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5 甲将收藏的一件古董卖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0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3天交货,挣收定金l万元,乙听说此事后,哄甲8岁儿子将古董从家中取出交给他。现对该古董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乙已取徘古董的占有,可认为甲已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B. 所有权仍属于甲

C. 甲又卖给丙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乙

D. 因对丙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丙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徘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并未约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故在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甲有权将古董以更高的价卖给丙。乙采用哄甲8岁儿子将古董交给他的手段取得对古董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不能取得古董的所有权。交货前古董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故B项正确。

36 时年72岁的徐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徐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徐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徐某生病,何某置之不理。徐某发现何某忙于餐馆经营,于是主张解除协议。半年后,徐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徐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

B. 何某没有正惜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徐某有权解除协议

C. 徐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

D. 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徐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徐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B、C、D三项都正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A项是错误选项。

37 张某于2012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 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12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旧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12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李某。因为资

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

被大家知晓。对本案下列哪一叙述是正确的?A. 张某用技术出资是违反法律的

B. 张某私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当然无效

C. 张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

D. 张某如果无法就分红方案同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错误。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项正确。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D项错误,此时应该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该法第l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修车技术属于劳务,对普通合伙人来说是合法出资。A项错误。

38 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 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 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 学收到甲厂发来的l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则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 即已成立

B. 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 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 双方当事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邀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成立问题。《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大学对甲厂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甲厂发来的耳机并不符合乙大学的要求,即甲厂对乙大学的要约也未作出承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则双方都没有违约。因此,只有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39 2009年3月,研究员张某将其最新科研成果在一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2009年5 月张某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张某的专利申请:A. 视为2009年3月提出

B. 不丧失新颖性

C. 已丧失了新颖性

D. 应予驳回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故张某的科研成果不丧失新颖性。故本题当选B项。

40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B.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C. 对于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D.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故A项正确,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复议期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现第l06条)第3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故C项正确。[page]

41 甲向乙倡款2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甲与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乙 向甲主张2万元¨勺债权,则该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A. 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C.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

D. 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民法通则》第l3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结婚可以构成其他障碍的事由之一。本题中结婚这一法定事由虽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故诉讼时效中止。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42 原告甲和被告乙签收调解书后,均认为调解结果不合法,他们可以何种措施予以补救? A. 要求原审法院重新调解

B. 要求原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 提起上诉

D. 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生效判决书,所以不可以上诉,根据既判力原则,也不可以再次起诉。调解结案,一审程序终结,所以不可能采取ABC项所表述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D项应选。

43 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围,在承包时,有一条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为了拓宽道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拓宽道路一米,甲一次性支付乙5000元。甲通过该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为何种权利?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相邻权

C. 地上权

D. 地役权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地役权的问题。所说地役权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如果不是约定的方式,而是法律规定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则为相邻权。本题属于地役权,故D选项正确。

44 姚琦向陈冬芳借l0万元至今未还,因此陈冬芳向姚琦的债务人王众提起代位权诉讼。姚琦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后对陈冬芳的债权提出异议,经过法院审查,异议成立。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裁定驳回陈冬芳的起诉

B. 判决驳回陈冬芳的起诉

C. 判决驳回陈冬芳的诉讼请求

D. 裁定对陈冬芳的起诉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l8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在本题中,姚琦对陈冬芳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且经审查该异议成立,则意味着陈冬芳无权作为代位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均错误。

45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 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分别得款 500元和l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l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 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 1000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乙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乙事实上也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只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造成牛的死亡,不可抗力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免责事由,因此乙无需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乙因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取得的财产权利600元应当交还甲,同时,乙也有权向甲请求返还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甲返还屠宰、销售费用l00元。因此,最后,乙应当向甲返还500元。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项。

46 甲乙分别享有67%、33%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但明确约定处分和修缮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甲的装修行为必须征得乙的同意方可进行

B. 甲出租房屋行为无须经过乙的同意,但租金必须按照份额分配

C. 乙转让自己的份额,则只有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D. 丁不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本题考查的是共有法律关系。甲和乙属于按份共有,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的修缮才需要2/3以上份额的同意,但本题中由于甲和乙有约在先,因此。甲的装修还是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故A项是正确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有管理共有物的权利和义务,出租就属于管理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才享有优先受让权,故c项是错误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要以完成物权登记为前提,因此,D项是正确的。

47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做法,哪个是正确的?A. 曹某因与兴达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诉至某区法院,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B. 某区法院对一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 崔某等11人起诉星星小吃店,每人索赔20元,某区法院认为此案争议金额小因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甲与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区法院受理后决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先行调解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简易程序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因此,A项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因此,BC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 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D项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本题选D。

48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先向甲支付30%价款,甲将房屋交给乙居住,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乙按约支付,并搬人甲的房子中居住,没想房地产市场随着政府限购政策的解禁而火暴,导致甲坐地起价,要求上浮50%的价款,乙拒绝。于是,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丙。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B. 丙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C. 乙可以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D. 乙可以主张甲和丙的恶意串通并损害了乙的利益而无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本题考查的物权的排他性和债权的兼容性。对于一套房子,甲可以分别签订两个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当甲履行了对丙的买卖合同后,丙从债权人的地位转化为所有权人,因此,丙可以对乙主张返还请求权,但甲无论如何也不能对乙主张,即使房子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到丙,甲作为债务人也是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而不能出尔反尔。故A项是错误的,8项是正确的。由于房子已经过户给丙了,乙无法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了,因为这属于法律上无法继续履行了,而只能主张其他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体现出甲和丙的恶意串通,而且乙本身受到有效合同的保护足矣,无须将甲与丙的合同作为无效来处理。说白一点,如果乙足够聪明,可以在与甲的合同中约定足够高的违约金,而甲将房子高价卖给丙,此时可能三方都受益了。故D项是错的.

49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向小额贷款丙公司借款200万元。甲用自己的房屋分别于2012年1月30日和31日依次与乙、丙签订抵押合同。2月1日甲先为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2月2日为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不能按期还款,丙和甲协商,由丙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房屋拍卖,获得2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在甲和丙合并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公司的抵押权

B. 在甲和丙合并后,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因为混同而消灭

C. 在甲和丙合并后,丙公司对甲的抵押权因为债权消灭而消灭

D. 合并后,甲的房屋将转归丙所有,房屋被拍卖后,乙的100万元债权将获得全部的优先清偿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的顺位以及抵押权的消灭问题。通常抵押权的顺序是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为准,故A项错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时,此时产生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了一个人,这就是混同,因此,8项是正确的。通常而言,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是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此时的抵押权仍然存续。对于这一点,我国《担保法解释》第77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不会因为合并而遭受不利后果。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的抵押权并不是为了担保债权的,而是为了对抗后一次序的抵押权人,故C项是错误的。因此,乙的抵押权担保范围仍然是在第一抵押权后的剩余部分,在本案中就是50万元,而不是l00万元,故D项是错误的。

50 赵某与钱某对登记在钱某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屌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赵某。赵某即与孙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孙某,孙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赵某办理过户手续。在此舶间,钱某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铪王某。王某对赵某与钱某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王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孙某遂与钱某、王某之间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赵某与孙某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孙某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 钱某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的行为有效

D. 王某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时赵某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孙某,故赵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赵某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彬,但未经办理过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孙某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孙某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陕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赵某。钱某将诹栋房屋出卖给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经赵某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带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钱某已陉不是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某制衫有限公司使用经核准注册商标 生产精纺丝衫,如若其有下列哪些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该企业的注册商标?A.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B. 无偿转让注册商标

C. 粗制滥造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D. 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未提出续展申请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AC。《商标法》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该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AC项符合法条的规定,依题意当选。

52 2006年5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11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甲的起诉

B. 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限制

C. 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 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11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所A错误。依该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所以B项错误,CD项正确。

53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撤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在任何案件中,撤诉后再起诉都要及时受理,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B. 起诉可以撤回,上诉不可撤回

C. 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无须审查

D. 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 AB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现第l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A项表述错误;撤回上诉是广义撤诉的一种,B项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5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管辖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 所有中级人民法院都能审理专利案件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B.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他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

C.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都是单方行为

D. 所有合同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实际是将大多数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专利权案件集中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管辖权下放: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本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故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能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管辖权转移是双方的行为,因为下级转移到上级需要上级同意,这与级别管辖规定不太一样。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了合同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因此并不限于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因此D项说法错误。

55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A. 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 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 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 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根据《执行解释》第3 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因此,A项正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B项正确。

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提出异议是案外人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根据该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H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C项不选。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授权给当事人对执行中止裁定提出异议,因此,D项不选。

56 2010年9月1日,甲欠乙20万元,清偿期为l2月31日,由丙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10年9月1日至l2月31日。现甲到期不偿还债务,乙于2011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做出判决,要求甲向乙偿还20万元债务,若甲放弃上诉,该判决应于同年6月27 13生效。则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A. 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11年6月27日起2年内

B. 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11年4月10 E{起2年内

C. 丙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D. 丙的保证期间为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l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应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即从2011年6月27日起2年。故A项正确,B项不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l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本题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清偿期,故应视为没有约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CD项正确。

57 甲、乙、丙3人共有一套房屋3间,每人一间。甲、乙、丙3人与丁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由丁及其家人居住,租期10年。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业开发,戊表示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 示反对。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丙表示反对。随后,甲、乙与戊签 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 记。不久,丁去世。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 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侵害了丁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B. 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共同共有人丙不同意出售此房屋

C. 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戊可以要求丁的家人搬出房屋

D. 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ABCD。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丁才享有优先购买权,丁给的价钱低于戊的价钱,所以A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乙和戊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B项错误。《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丁的租赁合同在先,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戊无权要求丁搬出。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所以D项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期限。综上可知,ABCD四项均当选。

58 甲的鱼塘上游分别坐落着生产纸张的乙厂、生产石灰的丙厂、生产硫酸的丁厂,他们的排污均符合国家标准。但污水混合以后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甲饲养的鱼全部死亡。对此损失,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 应由甲自担

B. 应由乙、丙、丁承担按份责任

C. 应主要由乙、丙、丁承担,甲也应自担部分

D. 应由甲负主要责任,乙、丙、丁给予相应补偿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ll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引起定性上的截然区别:若为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厂排污均符合国家标准,其排污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排污的污水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甲遭受财产损失,乙、丙、丁的行为间接结合,构成“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当选。

59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乙与其签订了提供200台电视机的合同,但至今还没有履行,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其提交的证据是甲与乙签订的一份20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并且提供证1人丙作证。在诉讼中,乙主张其只应当向甲提供电视机l00台,乙提交的证据是其与甲签订的一份变更原合同的协议,同时乙主张甲提供的证人丙系甲的亲属,其证人证言不真实。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提交的原电视机购销合同为本证

B. 乙提交的新协议是本证

C. 乙提交的新协仪是反证

D. 乙关于甲提供的证人系甲的亲属,其证言不真实的陈述是反驳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本证、反证是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在确定本证与反证之前,应当先确定就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对所主张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为本证,而对该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在本案中,甲提出其与乙签订了电视机购销合同,因此,甲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甲提交的原购销合同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即是本证,由此,A项正确,当选。乙主张其与甲的购销合同已经变更,他对合同变更的事实应当负举证责任,因此提交的新协议应当属于本证。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本案中,乙关于甲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不真实的陈述,并不是独立的证据,只是对对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与驳斥,因此乙的此项陈述构成反驳,但不是反证。故D项也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D项。

60 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公告的招殷说明书中遗漏了拖欠其巨额债务的乙公司宣告破产致使该巨额债务无法收回的内容。丙证券公司以包销的方式为甲公司发售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有关媒体披露了乙公司上述情况,致使甲公司的股票行情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A. 甲股份有限公司

B. 丙证券公司

C. 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过错推定原则”

D. 甲、丙两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依《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汪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该规定,本题选ABC。[page]

61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评议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身份。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A. 生命权

B. 肖像权

C. 名誉权

D. 隐私权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民法通则》第l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于医院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故B选项不当选。另外患者是自杀身亡,很难将医院的行为确定为患者的死亡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侵犯了生命权.而只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加重情节。A选项也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临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故C项正确;而将该照片展览则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故D项正确。

62 甲公司欠银行贷款400万元。现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由乙公司对分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对该协议的效力和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以下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A. 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内部效力,在归还欠款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 该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无效,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该协议有效,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 该协议效力待定,如果乙、丙两公司有还款能力,则依据协议约定履行,否则,由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协议只具有内部

上一篇:2013年司法考试《二卷》全真模拟试卷第2套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