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二卷》全真模拟试卷第2套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1 03:11:26 浏览数:

2013年司法考试《二卷》全真模拟试卷第2套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红山区公安分局根据某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7万元,并缴获金银首饰、MP4播放器、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现金、MP4播放器、金银首饰属于物证

B. 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C.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D.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属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A项正确。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本案中现金、MP4播放器、金银首饰是赃物,属于物证,录像带也是赃物,同属于物证。故B项错误。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本案中公安机关是以图像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故C项正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则是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两个方面的事实。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能够直接证明盗窃团伙犯罪的关键事实。故D 项正确。依题意,B项当选。

2 法院在审理高某抢劫银行一案的过程中,对于侦查机关收集到的一系列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以下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实物证据的是:

A. 高某写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详细介绍了他的犯罪计划

B. 在现场办理业务的马某所作的亲眼看到高某作案经过的陈述

C. 高某随身携带的一把遗失在犯罪现场的散弹枪

D. 高某遗留在银行保险柜上的指纹数枚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理论分类。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凡是不能 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AB项均为直接证据,CD项均为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凡是表现 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均是实物证据。 ACD项均为实物证据.B项为言词证据。据此,A项 正确。

3 甲、乙预谋抢劫丙家并为此准备了匕首,但来到丙家后发现家中无人,于是撬门入户,窃取了3万元财物。关于上述行为的认定,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是?

A. 抢劫的预备犯和盗窃既遂犯,数罪并罚

B.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D. 以盗窃罪与抢劫罪(预备)择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甲、乙预谋抢劫,准备好工具后又改变主意,入室盗窃,所以A项错误,不能对连贯的行为两次评价。BCD项正确。A项当选。

4 项某因衮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谢某其汽车报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项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下哪一项说法正确?

A. 检察院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B. 法院决定查封被告人的财产

C. 法院决定扣押被告人前妻的财产

D. 法院决定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B项正确。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所以C项不正确。

5 甲对市房管局向乙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甲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乙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乙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因为涉及证据较多,法院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A. 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

B. 市房管局超过期限提供证据,则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C. 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供证据

D.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A和B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本案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乙应当在交换之日提交证据,C项的说法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中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意图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D项中的各种书面材料正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房屋买卖行为,因而属于书证,D项的说法正确。

6 刘某(男,28岁)在野外游玩时,遇到正在山上寻找草药的李某(女,19岁),见李某孤身一人,便起了歹意,将李某****。事毕,刘某起身穿衣,李某趁机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将刘某砸倒在地上,然后急忙穿上衣服跑回家中。事后鉴定刘某受重伤,经调查刘某曾多次绑架、劫持妇女实施****行为。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事后防卫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实质理解:在具体场合不法侵害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是否消失。这里涉及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区别问题;虽然刘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李某仍在 刘某的控制中,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继续加害的可能性。李某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刘某或许会继续挟持自己进行猥亵、****,甚至杀人灭口。这时,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李某仍存在反击的紧迫性。故B项当选。

7 下列情形中,哪一选项可能适用死刑?

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 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且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

D.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的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 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知A、B、C选项都不适用死刑,D项当选。

8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一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A. 在温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 吴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李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 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 王某明知张某、董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 47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 淫罪共犯;《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 动的个人的……”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D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故C当选。

9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如果在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就有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何时会中断?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本案中存在甲的伤害行为及医院发生火灾两个因素,但甲的伤害行为并不会引起医院发生火灾,因此,医院发生火灾是一个异常因素。乙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火灾所独立导致的,换言之,即使当时乙没有受重伤,医院的火灾也同样可以把他烧死,即介入因素可以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中断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当然,也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实际上,也可以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说明,甲实施了杀人行为,后又实施了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对于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应当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即是甲杀人后所引起的行为。换言之,杀人之后也会有毁尸灭迹的行为。既然是正常的介入因素,当然不中断因果关系。故B选项正确。甲的推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这一因素,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在案件当时出现的概率比较高,因为当时的客观事实是,甲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不论甲主观上是否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客观事实就是他推了一个有心脏病的人),故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概率非常高。这样,心脏病发作不会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推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重叠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即甲、乙共同的毒物才能导致丙的死亡结果出现,故二者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认为两个行为和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应当选。

10 公务员李某因违纪受到降级处分,如果对此处分不服,他可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 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B.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C. 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D. 复核期间,李某要求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裾《公务员法》第90 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受到降级处分,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项表述不正确,C项表述正确,C项当选;B“知道复核决定”与“接到复核决定”是两种不同的时间概念,因此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的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11 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 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该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该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

12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 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 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项错误。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8项错误。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D项正确。

13 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C.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这部分人员

D.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都可以国家丁作人员论。

14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独资、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前者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表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D选项正确。

15 依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的刑罚?

A. 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B. 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获利4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C. 丙某用自己的渔船组织偷越国(边境,被法院予以没收

D. 丁某贩卖毒品15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500克毒品予以没收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64条位于“量刑”一节,规定了对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B、C、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不属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page]

16 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C. 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D.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20年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此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 年。所以此选项错。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可知CD项正确。

17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 破坏交通设施罪

C.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内容。甲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铁路专用电话线是交通设施还是公用电信设施。应该说它是交通设施,因为它是铁路专用电话线,是铁路正常运行、安全进行的必备设施,因此属于交通设施。这个题目提示我们:对于想象竞合犯,考生不能自作主张认为哪,卜罪是重罪,就直接选择定该罪的答案,稳妥的做法是选择构成两个罪,择一重罪的答案。例如本题中,即使甲最终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我们也不能选B项,只能选C项。当然,如果本题变成多项选择题的话,我们可以说行为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故C项当选。

18 某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本县的春联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陈某在其租书房内超范围经营春联。上述机关对其联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其全部春联,并处罚款800元。陈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起诉,法院认为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罚款为200元。对此,陈某如提出行政赔偿,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上述具体执法机关是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其处理决定经县政府复议维持

C.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前者是执行后者的决定,并经后者复议维持

D.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中任何一机关都可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 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应注意的是,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也都有责任给予全额赔偿;请求人在获得全额赔偿后不得再向其他机关请求赔偿。但这并不改变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地位。先行赔付的机关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追偿。

19 下列哪一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 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 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B。甲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其民事权利受到了损害,甲是有权利向乙要求损害赔偿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所以甲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其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属于非法索要。至于应当索要多少,则是依法予以认定的问题,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所以甲的行为至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是维权过度,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A项不当选。甲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行为是自己设计的违法行为,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针对人身的,并且是当场实施或者以当场实施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是以事后实施为要挟。并且,抢劫罪中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对物所使用的暴力也没有达到如此程度。选项B正确,当选。甲捡拾到乙的财物,以此索要报酬的行为,实际上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虽然在我们国家规定捡到物品有交还的义务,但在法理上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在现实当中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在其他许多国家捡拾到遗失物而得到报酬在法律上是支持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在认定构成犯罪比较牵强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应把甲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C项不当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考虑定侵占罪,即捡到他人东西不想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本案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有考生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是事先已经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所以,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甲的配偶权利受到了侵害,在精神上受到了创伤,在法律上理应得到精神赔偿,而且本案当中乙是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甲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至于事后如何解决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再者,甲还是选择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即准备向法院起诉乙。故D项不当选。

20 关于独任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B. 独任制审判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C.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 (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2)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独任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故选项A、B、C错 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1 关于公务员交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调研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B.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本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交流

C.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D.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但不可以与国有企业的人员交流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 D。A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ll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7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5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D项错误。《公务员法》第63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故D当选。

22 关于假释,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都适用假释

B. 对于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C. 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D.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l0年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知ABC选项均错误。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 项正确。

23 某县法院对于该县检察院移送的张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关于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 发现张某绑架过程中有杀害被害人的情节,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中院审理

B. 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 发现本案张某在看守所脱逃了,法院应当中止庭前审查

D. 发现本案材料不足,应当要求检察院日内补送材料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 D。本案考查的是法院庭前审查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95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根据该条文第l、2项的规定,选项A错误,因为本案可能判死刑,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退回检察院处理;C也错误,因为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中止审理。根据该条文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另外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事实和证据问题不属于此阶段的审查范围,所以B项错误。

24 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 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故A项中的情形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l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故B项不当选,应按走私毒品罪定罪。《刑法》第318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C项不当选,应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根据《刑法》第321条第2款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不当选,应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本题考查暴力抗拒检查的处罚规定。属于法条记忆题。选项中的四种情况性质是相同的,但刑法规定对选项BCD中的情况都按一罪处罚,同时提高法定刑。故本题选A。

25 甲与乙参加丙的婚礼后,由甲驾车回家,乙坐在后排座位上,甲经过一路口,突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丁,乙见状对甲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甲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丁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甲因交通肇事被依法逮捕,对乙的行为的 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 与甲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刮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符合这一规定,甲的行 为构成交通肇事,而乘车人乙指使肇事人甲逃逸,致使被害人丁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C项正确。

26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可以由一个国务院部门单独制定规章,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l款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5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但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选项C中“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的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l款的规定,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选项D正确。

27 下列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 甲唆使乙抢劫丙,乙后以在微博上公布丙的不雅照片为由,向丙索取大量财物

B. 甲将乙绑架,关在自己家中,被前来串门的丙看见,甲于是让丙给乙妻子打电话勒索赎金

C. 甲从某厂的车间偷了大量的机器零件,搬到厂外的树林中,由于东西太重,于是找车,这时遇见了司机乙,请求其帮忙,乙知道是赃物,但仍然帮甲把将东西拉走

D. 甲在为某公司办理代理进ISl药品业务过程中,答应帮助该公司采取伪报品名、少报

数量、低报价格和夹带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帮助该公司走私11起,偷逃应缴纳巨额关税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根据刑法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在A选项中,甲教唆乙实施抢劫但乙却实施敲诈勒索,两人在敲诈勒索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B选项中,甲将乙绑架,并让丙打电话勒索赎金,由于绑架行为是继续犯,因此丙的行为属于事中共同犯罪。在C选项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故乙的行为只能单独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D选项中,甲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仍提供帮助,对此,《刑法》第l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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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某省人民政府违反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国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后对该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该省政府对此罚款不服,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该省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 该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 该主管部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29 某公安局刑警于某在办理一起案件中殴打犯罪嫌疑人田某致其重伤,以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负责侦查该案的徐某是被害人田某的表妹,于是申请徐某回避。则下列何人有权决定徐某的回避?

A. 公安局局长

B. 检察院检察长

C. 法院院长

D. 检察委员会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嘲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枪察院立案侦查。对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本案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徐某是检察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l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徐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B项正确。

30 甲、乙、丙共谋对丁女实施奸淫,三人到丁女家楼下后,甲觉得心中害怕,就劝乙、丙放弃,乙、丙不听劝告,甲就在楼下等候,后乙、丙上楼将丁女击昏,对其实施奸淫,离开时二人把丁女床头抽屉里的一万元现金拿出来均分,甲对此并不知情。对此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乙、丙构成****罪、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对于****罪而言,甲是犯罪中止,乙丙属于犯罪既遂

C. 根据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甲对乙丙二人的全部行为负刑事责任

D. 此案甲、乙、丙仅就****罪成立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在共同正犯中,如果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l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均不成立中止犯,都是犯罪既遂。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封任原则”指在共同故意前提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甲对于盗窃罪和乙丙并无故意,所以不需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故D项当选。[page]

31 下列判决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是?

A. 张某被判拘役

B. 李某被判罚金

C. 王某被判死缓

D. 刘某被判有期徒刑(监外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8 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本题只选答案D。选项A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选项B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选项c应当由监狱负责执行。

32 夏某和邻居发生纠纷,将邻居砸伤。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夏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超越了派出所的职权范围

B. 派出所责令夏某赔偿邻居医药费800元是合法的

C. 派出所的处罚是否合法取决于邻居的伤势是否构成轻伤害

D. 夏某如果不服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应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范同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巾县级以}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知,A项正确 该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呵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B项所述是错误的。根据上述第91条的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 昕作出;,即派出所作出罚款、警告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 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闪 此派…所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1)项错误依题意.A项正确。

33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一项情形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A.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情节严重的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致其伤残的

C.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

D.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依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 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4 甲对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姐姐乙说要推销保险,向乙要来十位银行储户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制成10张信用卡,甲的妻子丙某发现丈夫包里的信用卡,知道是丈夫造假的,就偷偷拿了5张卖给丁,丁拿这5张信用卡从银行恶意透支l0万元,关于上述行为,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是:

A. 甲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 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 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D. 丁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限据《刑法》第177条可知甲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7条可知,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可知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ACD项正确,B项错氓。

35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因非法拘禁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甲于2009年5月20 日被假释,于2010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 乙因诈骗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乙构成累犯

C. 丙因间谍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6 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9日又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丙构成累犯

D. 丁l5周岁,因抢劫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至2011年5月14 日。丁于2011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又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A项第二个犯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B项符合《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C项根据《刑法》第282条可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且已过5年,不构成累犯;D 项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指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时均可。因此,D项说法错误。

36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司机王某将路人张某撞成重伤,生命垂危,而王某看后径直开车离去,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不作为犯罪都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例如,遗弃罪就违反《刑法》第261条的禁止性规范

C. 《刑法》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D.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属于纯正的作为犯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路人张某的死亡是司机王某车撞引起的后果,与后来王某的不救助没有因果关系;8项不作为犯罪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例如,遗弃罪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还违反了《婚娴法》中的命令性规范;c项是正确的,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项故意杀人罪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作为与不作为是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

37 高某在某集贸市场赶集时,趁某公司会计张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手提袋(内装5万元现金)并仓皇而逃,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姚某准备会见高某。则以下关于律师会见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姚某可以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B. 姚某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会见当事人

C. 姚某会见高某,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D. 姚某可以跟高某核实有关证据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A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B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C项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项错误。注意:律师会见权的修改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中,如果不是委托辩护,而是法律援助辩护的话,那么律师除了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外,还要持有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8 甲男乙女共谋杀害乙女的丈夫丙,在乙女家中将丙灌醉后,甲觉得丙的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5岁)碍事,让乙女将丙的孩子带离,乙女将孩子带出玩。而后甲用毛巾将烂醉的丙勒死。事后乙回家还将该勒死丙的毛巾销毁。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是:

A. 乙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B. 乙女是从犯

C. 甲是主犯

D. 乙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甲乙共谋杀丙,从本案乙的行为可以看出,乙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甲是主犯,乙女销毁毛巾的行为被故意杀人罪吸收,不单独定罪。故D项错误当选。

39 甲深夜越墙闯入家中仅有年轻妇女赵某一人的家,持刀威胁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如果不行即用刀刺杀。赵某口头上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甲积极逼近。赵从身后的床上操起一把大剪刀朝甲腹部猛捅数次,跳下床跑向院外邻居家,甲追赶数步摔倒在赵家门槛上死亡。对于赵某的行为性质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过失致人死亡

D. 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A项当选。

40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关于它们之间的不同,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 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B. 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享有不同的权利

C. 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

D. 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而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说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A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刑事辩护人的产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因此C项正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进行诉讼;刑事辩护人 承担辩护职能,诉讼代理人承担抗诉职能,冈此两者 的地位和权利不同。A、B项不当选。[page]

41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李某以杀人故意对王某实施暴力,造成王某重伤休克。李某以为王某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王某扔人湖中,导致王某溺水而亡。李某的杀人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李某绑架王某的儿子丙,向王某索要赎金,王某接到勒索电话当即报警,警察解救人质时,由于判断失误,误将人质丙当作李某射击,导致丙死亡,李某的绑架待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司法工作人员李某为了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回到看守所席割腕自杀。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D. 李某重伤王某后逃跑,王某在被送往医院后因主治大夫擅离职守而延误抢救,造成王某死亡。李某的伤害行为弓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扔入湖中的行为依附于杀人行为,所以李某的杀人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项,通常而言,人质死于绑匪之手的应当归咎于绑匪,是绑架的加重犯,包括警方解救行动造成人质死亡的,一般也应归咎于绑匪。但警方解救时出现严重失误,非正常造成人质死亡的除外。B项中即是警方严重失误导致人质死亡,中断了绑匪的行为与人质死亡的因果关系。C项,不应认定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转化犯。注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拘禁这类犯罪的“转化犯”,需要行为直接导致的伤亡结果,要求较高,但是对于绑架这类凶恶犯的加重犯;不必要求绑匪的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伤。D项是典型的因果关系中断。

42 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把抓过该妇女手中的2000元钱。并骂:“不像话,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诈骗罪

D. 招摇撞骗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王某趁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虽然其假借熟识被害人的口吻,但是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使用的也是公然夺取的手段,应当以抢夺罪论处。故B项当选。

43 某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在收到一份举报某高官贪污公款的材料后,进行了详细审查。但发现该材料中反映的情况仅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则其应当如何处理?

A. 应当做出立案决定

B. 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 应当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D. 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l8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l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 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故C项正确。

44 某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小伟,涉嫌刑讯逼供被立案侦查,侦查中,侦查机关欲组织被害人对本案涉案人员进行辨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欲进行辨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B. 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的具体特征

C. 可以让几位被害人同时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D. 辨认时将李小伟混杂在3个同类对象中进行干扰 、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本题考查的是辨认的有关规则。根据《高检规则》第257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根据《高检规则》第258条的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又根据该规则第259条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该规则第260条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l0人.照片5到l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D项错误。

45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 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 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 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定性以及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只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因此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考生应当注意,为了劫财而杀人的,只能定抢劫罪一罪,不能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等。故排除B、D项。

甲、乙随后敲诈丙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不构成绑架罪的原因在于丙此时已经死亡,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排除A项。

46 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期间患有重病,需要保外就医,邓某欲申请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B. 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原终审人民法院批准

C.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邓某监外执行的执行

D. 如果邓某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0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错误。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正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故D错误。

47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李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对于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下列主体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的是:

A. 张某

B. 李某

C. 张某的近亲属

D. 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张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所以A正确。张某的近亲属如果要上诉的话需要经过被告人同意,不属于独立上诉权主体。所以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可知,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不能针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所以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知,地方检察院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抗诉,而不是上诉。所以D错误。

48 向某因为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对向某讯问过程中,因为向某拒不交代罪行,抵触讯问,对其进行威胁,于是向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但向某同时辩解是被他人胁迫所为。侦查人员根据向某的口供找到了记载他人胁迫其偷税的录音带,同时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向某家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记载偷税数额的账本。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选项是:

A. 向某的认罪口供

B. 向某的辩解

C. 根据向某口供找到的录音带

D. 在向某家搜查到的账本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故A当选。虽搜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并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D项不选。

49 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本类罪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类罪

B. 本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 本类罪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虽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也有些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犯罪主体也可以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选项B不正确。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冈为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些职权行为还 相当重要,所以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显然正确。故B项当选。

50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 某县新建的批发市场进行招商,由于地段好,客流量大,所以本地商户蜂拥而上,某外地商户李某出价高所以抢得一个较好的摊位,令本地人恼火万分,他们唆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以不按时交纳管理费为名,强行将摊位的执照摘走

B. 某市居民李某向市检察院举报本市公安局长陈某收受贿赂草菅人命,结果检察院检察人员段某为徇私情,将举报人的情况透露给陈某,导致李某被打击报复,造成二级残废

C. 某市消协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市场大量批发注水肉,遂组织工作人员将该市场封闭,结果造成无辜商户李某经济损失2000余元

D. 某国有企业工人李某在日常作业中受工伤,按规定应得抚恤金5万元,但该企业以经营效益不好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题主要是考查对第1、3、6项的理解。A项属于第1项规定的情形;B项中,段某的行为并不代表检察院的意志,是徇私枉法的个人行为,属于《刑法》的凋整范围;C项中,由于消协不是行政机关,所以虽然李某的经营自主权被侵犯,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D项中,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虽然抚恤金的截留违反法律规定,但却只能由《劳动法》来规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关于行政诉讼质证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质证

B.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C.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准许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见,“可以不公开质证”是错误的,应是“不得公开质证”。B项是该规定第38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正确。根据该规定第36条之规定:“经合法传唤,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可知C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D的错误在于,根据该规定第43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冽,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5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关于这一解释的类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补正解释

B. 当然解释

C. 立法解释

D. 司法解释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首先,所谓补正解释,是指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即立法本身的错误),统观刑法全文对其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故A项错误。其次,所谓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可以将该事项当然包含于该规范适用范围内,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例如,2009年经《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据此,认为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则是当然解释。故B项错误。再次,所谓立法解释,是指刑法适用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故C项正确。最后,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刑法适用过稚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故D项错误。

53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A. 张某于2008年私自开设了一个烟草批 发店,低价回收礼品烟,再高价卖出,截至2012年,张某非法获利50多万元 。

B. 太阳保险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创设了“酒后驾车事故险”,并向本市司机、车行广泛宣传,吸引大量司机办理此项保险,该保险公司先后收受保险费达l00多万元

C. 南方公司租用路通呼叫公司的互联网 专线和模拟电话线,设立语言转接平台,开展澳大利亚至中国的国际IP电信业务,自2009年11月到2012年5月间,总共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通话时长达820万分钟,造成我国电信资 费损失1766万余元

D. 海天外贸进出口公司明知不具备外贸 进出口经营权的远大公司提供的进口商品合同是伪造的,仍为其向中国银行某市分行骗购外汇800多万美元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题中,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也构成非法经营罪,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盈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54 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A. 起诉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B. 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C.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的

D. 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告诉其变更被告后,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项错误。

依该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讲、。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即可,不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B项错误,D 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知C项正确。

55 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 个朋友赌搏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 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缴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 购买、运输假币罪

B. 诈骗罪

C. 持有、使用假币罪

D. 赌博罪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该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本题中,甲购买了假币,又携带假币从A地坐火车到B地,其行为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因此,A项当选。

甲用假币交罚款的行为,与甲用假币购买其他物品的行为没有区别,都是使用假币的行为。但又因为具有欺骗收受假币者的内容,并因此而获得不法利益(包括免除债务等),又构成了诈骗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一致的,但法定最低刑中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重(拘役),所以应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故B项不当选。再者,使用假币罪是特别法,诈骗罪是一般法,原则上适用使用假币罪。甲在运输假币的过程中使用假币,因此甲又构成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因此,C项当选。故此,对甲应该按照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从立法精神来看,赌博罪打击的是赌头和赌棍,故仅在火车上偶然进行一次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56 下列行为属手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A. 公安机关将违法行为人涉案的财物予以收缴的行为

B. 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人经关长批准扣留24小时的行为

C.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进行查封的行为

D. 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在公共场所有扒窃嫌疑的刘某监视居住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A项公安机关的“收缴”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B项表述属于海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C项的关键词是“查封”,是为调查取证、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常顺畅进行而采取的强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D 项表述是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对其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因此A、B、C为正确答案。

57 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 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 某市人民政肘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

C. 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D. 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2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 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因此,某市人民政府“可 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而非“应当”,故B项 错误。 根据该法第47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本题中,因为化工厂属于可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的项目,周边居民作 为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故C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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