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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公司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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