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辅导:4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17 21:03:32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吧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章节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辅导:4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财产条件。

(3)组织条件。

2.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募集设立方式较少适用。

3.设立程序

4.设立公司产生的后果

5.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5)累积投票制

(6)会议记录

2.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l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上市公司中有关经理的特别规定。

4.监事会

(1)监事会组成及其任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2.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的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4.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5.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相关阅读推荐: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知识点辅导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