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及例题解析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6:57:31

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及例题解析

2011年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会计法律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及例题解析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1)会计工作临时交接,适用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某国有企业会计科出纳员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应是( )。(2003年)

  A、该单位一般会计人员

  B、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C、该单位负责人

  D、当地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答案:B

  4、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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