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1: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注意2:“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在第1,2两种情形中,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由上述情形的继承人继承,也应当确认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 【题例】(2008-3-14)
【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2)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