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释
1.尽管HS系统地将商品按类、章(部分章内还设有分章)分类,每类、章、分章标有标题,并使这些标题尽可能地概括该类、章、分章所包含的商品。但是由于各类、章、分章所包含的商品种类繁多,类、章、’’分章的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而全部包括进去,例如第八十六章的标题是“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但实际上,除了上述商品外,该章还包括章的标题所没有列出的“集装箱”。
反之,审于类、章、分章的标题只是一个大概,无法规定具体内容,即同一类的商品在不同条件下可能有不同的分类,而这种情况在标题上是无法得到体现的,所以类、章、分章的标题所列出的商品也有可能不归入该类、章、分章。例如第一章的标题是“活动物”,但实际上,马、牛、羊等活动物归入该章,而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却是归人第三章。
另外,标题之间还会产生交叉,例如“塑料鞋”既属于第三十九章标题“翅料及其制品”所列的商品,又属于第六十四章标题“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所列的商品,所以仅根据这两章的标题无法确定“塑料鞋”应归人第三十九章还是第六十四章。
综上所述,类、章、分章标题只为方便查找,本身不是归类的依据。
2.归类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例如“针织女式胸衣”,如果直接看标题,似乎符合第六十一一章的标题“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而可以归入第六十一章,但由于标题不是归类依据,所以应根据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来确定。按第六十一章章注二(一)、第六十二章章注一和6212品目条文的规定,该商品应归人品目6212。
3.如果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下面的其他规则(规则二、三、四、五)确定晶目的归类。
二、规则二
(一)条文内容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条文解释
1.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不完整品指货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未制成品指货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但是,“基本特征”的判断有时是很困难的,例如缺少了多少零部件的冰箱仍具有冰箱的基本特征,仍可以按冰箱归类?由于商品的繁杂,寄希望于通过制定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是行不通的,所以对于具体的某种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需要综合结构、性能、价值、作用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判断:
对于不完整品而言,主要是看其关键部件是否存在,以冰箱为例,如果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箱体这些关键部件存在,则可以判断为具有冰箱的基本特征;
对于未制成品而言,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例如齿轮的毛坯,须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制成品或制成零件使用,但已具有制成品或制成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2.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例如,品目8517不仅包括已组装好的电话机,还应包括电话机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指货品尚未组装或已拆散。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例如,缺少某些非关键零件(如螺丝、螺帽、垫圈等)的电话机的散件,同样应按电话机归人品目8517。
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规则二(一)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3.规则二(二)是针对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而设的,目的在于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还将任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
例如,品目4503是“天然软木制品”,该品目属于“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根据本规则,如果是“涂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已加入了其他材料或物质),则仍应归人品目4503。
但是,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品目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品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例如,稻谷中加入了杀鼠剂,已经成为了一种用于杀灭老鼠的毒饵,就不能再按品目l006的“稻谷”归类。
4.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方能运用规则二。例如,品目l503的品目条文规定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而混合了其他油的液体猪油,不能运用规则二(二) 归人品目l503。
三、规则三
(二)条文内容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二)条文解释
1.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2.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章注四(二)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人品目9701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人品目9706的货品,应归人品目9706以前的有关品目,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章注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wWw.KAo8.Cc
3.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品目。一般说来:
(1)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应归人品目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而不应归人品目8509“家用电动器具”。
(2)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例如,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人品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而应归人品目5703“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因为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4.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5.规则三(二)、是指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的混合物、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归类。它们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但是,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由快熟面条、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快熟面条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
食归人品目1902。
还要注意,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人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例如,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一把梳子、一把剪子、一把刷子及一条毛巾,装予一个皮匣子内组成,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所以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例如“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
6.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人其可归人的最后一个品目。
例如,“等量的大麦与燕麦的混合麦”,由于其中大麦与燕麦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应“从后归类”,即按品目1003与品目1004中的后一个品目1004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