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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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人身自由;2)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
1.对人身、财产及行为的强制 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对人身的强制,即行政机关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
(2)对财产的强制,即行政机关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3)对行为的强制即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2.即时性强制与执行性强制 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即时性强制即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所采取的紧急性的行政强制行为。根据即时性强制的适用对象和功能的不同,又可分为预防性强制和制止性强制。预防性强制的对象是可能危害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人或物,以防止结果的发生,如行政机关强制隔离并治疗患传染病的患者的行为;制止性强制的对象是正在危害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人或物,以遏制结果的继续和扩大。如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且有流窜作案嫌疑人所采取的收容审查行为等。
(2)执行性强制即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行为。执行性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罚、代执行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WWW.kao8.cC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还可以是人身自由;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两大类:
1.间接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规定相对人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只有在法定义务人负有义务而又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第二,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否则不能发生代执行的问题。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等,都是可以代执行的。第三,代执行的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即公民或法人等。第四,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以书面的形式对义务人进行告诫。
代执行的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有权向义务人征收代执行费用。代执行费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执行费用的数额。该数额应当以代执行实际支出的人力、物力为限,一般不应该超过这一限度,否则就带有处罚的性质。二是费用的征收时间。是在事前征收还是在事后征收,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我国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
(2)执行罚。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一般包含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以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人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再进行。
2.直接强制执行 即义务人拒不履仔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气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人身强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予以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卫生主管机关对拒绝或逃避隔离的检疫传染病串者予以强制隔离等。
(2)财产强高执行。例如,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腐烂变质的食品实行强制销毁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下面以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参照,介绍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1.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对义务人的财产实施的具体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如果义务人不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义务人的存款中强行划拨相当数额的金钱。如某单位拒不缴付罚没款,有关机关可以从其开户银行中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如果义务人不肯履行缴纳金钱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从义务人的另一笔款项中扣除并代为缴纳。强制扣缴与强制划拨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后者是指在银行账目上的变动,前者则是指扣除或取出实币。
(3)强行退还。强行退还目前仅限于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违反该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可以责令其退还违章占用的土地。
(4)强行拆除。对于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拆除。
另有如罚缴滞纳金、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抵缴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
2.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 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的人身义务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人身处罚时,执行机关依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类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
(1)强制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遣送出境。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3.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 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前仅有个别法律对此作了一定的规定。如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如果专利权自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另有如强制检定、强制服兵役等。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除应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如下特有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说服教育又难以解决问题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行政目的有效实现,行政机关只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敦促、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行政强制执衍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较严厉的行政手展,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强制执行的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3.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行政强制执行以迫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为目的,行政机关超过这一目的行使强制执行权,则违反目的合理的原则。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应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益。如在实施财产强制执行时,应维持被执行人最低生活限度和保证其履行法定瞻养义务,对相对人实施拘留强制,应以体力限制为原则,而不得使用器械。
4.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人及时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执行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所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其各个环节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从实践中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章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2.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也包括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就无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应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知果认为行政处理决定正确,执行申请合法时,人民法院应立案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机关。如果认为有错误或违法时,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书退回申请机关。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向义务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命令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则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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