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行政行为的生效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1:22:59

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例 土地登记行政诉讼时效 土地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相对方产生法律效力。如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等。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送达生效行政机关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告知相对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

  3.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具体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

  1.公布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机关公布之日起生效。这是抽象行政行为最普通的生效方式。

  2.附期限生效即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另外规定该行为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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