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行政行为的效力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18:41:49

土地行政案例 土地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土地纠纷案例

1.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有不可争辩的效力。对行政主体而言,非依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随意改变已经作出的行为的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其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在为公民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后,即不得任意更改许可内容,而持有许可证或执照的公民,也不得随意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绝对不可以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通过法定程序或理由,行政行为方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如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2.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首先,行政行为的拘束力针对直接行政相对人,如公安机关对某人作出处罚决定,该人即应接受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处罚;税务机关作出查封某企业财产的决定,该企业即不得拆封启用该财产等。其次,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也针对间接行政相对人,如工商机关为某个体工商户发放营业执照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均负有不得妨碍其经营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还针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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