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报检员考试辅导:检验检疫管理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23:23:54

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一】现场检验检疫。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养殖水产品出口的现场检验检疫工作,重点审核原料是否来自配套养殖场、原料收购记录、供货证明、生产加工记录的真实性,批次管理是否清楚,货证是否相符。结合现场检验进行日常监管。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同养殖场、出口生产企业和当地农业、渔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应注意搜集和交流各类进出境检验检疫信息【相关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http://www.fda.gov、http://www.inspection.gc.ca、http://www.tbt-sps.gov.cnhttp:www.agri.gov.cn】,跟踪有关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和检验检疫要求,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出口生产企业和养殖场。
【三】每季度初【5日前】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本辖区内出口养殖水产品加工企业的配套养殖场名单汇总后填写《出境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养殖场清单》【见附件8】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确认。
【四】实验室检测。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输入国(地区)有关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加强生产批批批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确保出境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养殖类水产品检测项目依据输入国的要求而定。
【五】风险预警管理。
凡在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检出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据《进出境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
【六】加强管理及检验人员培训。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组织对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相关证书,加强对上述人员的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从事养殖场备案考核人员、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七】残留监控。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完成总局下达的残留监控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出口的实际品种、数量、检出率情况,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残留监控制计划,并及时将检出阳性结果按“国家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处理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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