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辅导:第三章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7: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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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另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

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

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①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无论合伙企业内部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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