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辅导:第三章1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14 0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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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辅导:第三章1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明确。

2.工商登记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列举性的规定有10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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