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1 23:39:53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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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交付表示(静态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点睛:

公信的涵义举例:张三将自己的手表借给李四使用,李四未经张三许可擅自将该手表卖给王五,王五不知道李四对该手表没有处分权,并且王五向李四按照市场价付了款,李四也将该手表交付给了王五。在这种情形下,王五付了款,李四将该手表交付,则表明手表转让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李四对该手表没有处分权(公示的物权有瑕疵),但该转让行为也有效,则王五依法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即“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存在并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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