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3 15:05:16 浏览数: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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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产权登记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二)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前述第(1)种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登记,发生前述第(2)至(5)种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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