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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考前必做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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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则()。
A.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B.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
C.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
D.合同全部条款无效
E.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有效
答案:ABCE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2、合同绝对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甲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与乙订立了合同,后经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了该合同,则该合同自()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A人民法院决定撤消之日
B合同订立时
C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
D权利人知道可撤消事由之日
答案:B

3.某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5台设备,由于乙公司的库存只有3台,约定剩余2台设备由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但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则该合同中应由()承担违约责任。
A.乙向丙
B.乙向甲
C.丙向甲
D.丙向乙
答案:B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却要向原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订立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负责供应水泥"。后甲与戊水泥供货商签订水泥供应合同,约定由戊将水泥运至施工现场。该工程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乙经甲同意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丁施工单位。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戊水泥供货商延期供应水泥,给丁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丁有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A.甲
B.乙
C.丙
D.戊
答案:B

5.某施工合同经仲裁被确认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则相应的法律后果有()
A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B支付违约金
C双倍返还定金
D没收违法建筑物
答案:A

6.因日本核辐射事件引起的中国“谣盐”风波中,武汉市民郭先生花2.7万元购入总计6.5吨食盐,被称为“抢盐帝”。国家调控后,盐价回落到每袋0.65元。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因重大误解,可以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
B、因显失公平,可以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
C、因乘人之危,可以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
D、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没有法律根据,不能要求变更、撤消或解除合同
答案:ABCD

7.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在广交会上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在6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的市场价格履行。
A.2005年3月10日广东
B.2005年6月20日广东
C.2005年3月10日北京
D.2005年6月20日北京
答案:C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A市甲建筑公司向B市乙建材公司订购了100吨钢材,约定货款30万元。但双方事先未就提货和付款地点做好约定,后发生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答案:CD

9.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解正确的是()。
A.在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合同即可生效
B.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期限自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
C.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却产生有效代理的后果
D.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必定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C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尚不确定,法律并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诸如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

01.关于表见代理的错误说法是()。
A、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B、表见代理是无效代理
C、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D、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答案:B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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