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全真模考试题解析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22:33:01

浙江湖州中考语文试卷 小儿厌食的中医辨证论治 佳木斯历届高考状元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形成权?(  )

A.李某从其父处继承了一套房产,后李某由于欠债,将该套房屋出卖

B.张某和王某订立一买卖电脑的合同,后张某未按时交付电脑,王某遂拒绝付款

C.刘某委托吴某代为购买女士服装,后吴某见宏盛服装厂生产的男装不错,就与宏盛服装厂签订了买卖男装的合同,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

D.风华公司因机器设备发生故障,难以履行与维达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于是向维达公司主张变更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选项A属于支配权;选项B属于抗辩权;选项D中风华公司单方主张变更合同并不能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A.10岁的学生周某到某超市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

B.富豪林某签下书面赠与合同,将自己在某地的房产捐给阳光希望小学

C.商贩王某将自家种的萝卜冒充人参销售给某大型超市

D.华某和杨某签订了买卖一批枪支弹药的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选项A不属于,因为行为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不属于,因属于假冒行为。

选项D不属于,该行为违反法律。

3、李山出售一批奶牛给吴伟,双方约定,李山于200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吴伟交付奶牛,吴伟于1个月后向李山付款。1个月后,吴伟没有付款,而李山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11年7月4日李山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其亲属因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1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李华担任李山之监护人。2012年2月3日李华清理李山的财产时,发现尚有吴伟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吴伟主张权利,因吴伟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李山向吴伟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  )

A.2010年12月4日

B.2011年12月4日

C.2012年1月4日

D.2012年2月4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期限内,因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结果是,中止原因发生期间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待原因终止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以所剩的时效期间为准。

4、2011年底,曾某为了结婚需要,向开发商顺达公司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了房价5%的款项。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2012年1月1日,曾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曾某由于忙于公司事务一直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8月1日,顺达公司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薛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8月4日,薛某入住该房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由于曾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开发商擅自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B.由于曾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薛某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曾某的预告登记已失效,薛某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假设8月3日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薛某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曾某于2012年1月1日办理的预告登记,至3月1日时已经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一直因其他原因没有办理,到8月1日时,已经过了3个月的期限,因此,预告登记失效,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发生物权效力。

选项B错误。薛某可以获得所有权,但不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是基于买卖合同,因为此时开发商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8月3日房屋还未交付给薛某,风险应由顺达公司承担。

5、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171条的规定,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的,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所以,吴某取得对耕牛的所有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

选项B错误。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

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不能对钱包的所有权主张善意取得。

6、2011年12月1日,“宏新”物业公司为“风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4月5日,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纠纷,双方争论不休最后诉至法院解决。对于业主们提出的下列哪一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只收取清洁费,后来物业公司又收取卫生费和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属于重复收费,这些违规收取的费用应予退还

B.小区治安一直良好,未发生过任何案件,因此,不需要物业公司提供安保工作,业主们也不应给予物业公司治安维护费用

C.某业主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刘某,双方约定由刘某支付物业费,因此,对于刘某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应要求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筑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业主们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于业主们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业服务合同。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罗某将价值10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郝某借款8万元。抵押期间,罗某又将房屋出租给苗某居住。因苗某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郝某享有何种权利?(  )

A.请求苗某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B.请求罗某提前还款

C.请求罗某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D.请求罗某将苗某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选项B、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罗某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苗某,因苗某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罗某对此并无过错,故郝某无权请求罗某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罗某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选项A错误。苗某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罗某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郝某之抵押权的意思,对郝某不负赔偿责任。

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对于苗某赔偿罗某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由于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故郝某有权请求罗某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

8、天宇汽修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购买汽修设备。银行要求天宇汽修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汽修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建成汽修厂找到天宇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由于天宇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经审查建成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建成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天宇汽修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权成立,商标许可使用权成立

C.质权未成立,商标许可使用权未成立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选项A、B错误。《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本题中的质押合同已生效,但质权因未经登记而未设立。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第227条第2款还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由于质权未设立,所以本规定并不适用。天宇汽修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9、于某提供一批布料要求张某为其制作一批工作服,双方约定交货时付款,张某将该批工作服制作完成后要求于某付款,但于某因债务问题无力付款,因此张某留置了该批工作服。此时因为生意需要张某急需向石某借一笔钱,石某答应借给张某,但是要求张某提供相应的担保,张某遂和于某商量用该批工作服作抵押,于某同意了该提议,于是张某和石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石某的借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和石某之间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B.张某和石某之间的抵押权不成立

C.张某的留置权优先于石某的抵押权受偿

D.石某的抵押权优先于张某的留置权受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选项A、B错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如果经过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本题中石某的抵押权优先于张某的留置权受偿。

10、孔某将自己的一件古董花瓶交给顾某保管,在保管期间顾某家被盗,该花瓶被雷某盗走,雷某在市场上将该花瓶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收藏家黄某,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顾某对该花瓶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B.雷某对该花瓶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C.雷某对该花瓶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D.黄某对该花瓶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种类。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选项B错误。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雷某通过违法手段取得对花瓶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而非有权占有。

选项D错误。因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黄某不能因善意取得该花瓶,所以,黄某对该花瓶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11、李明是红星小学的学生,在回家的路上将一石子踢到邻居家的玻璃上,玻璃破损,掉下的碎片致使邻居王扬腿部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王扬要求李明的父母赔偿其损失。则因此行为产生的债不属于(  )。

A.法定之债

B.意定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单一之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本题中王扬和李明之间形成的债属于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单一之债,不属于意定之债。

12、圣杰公司对云舟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云舟公司对长翔公司和秀杰公司各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因云舟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无力偿还对圣杰公司的债务,圣杰公司通过诉讼代位行使云舟公司对长翔公司的20万元债权,获得胜诉判决。长翔公司在向圣杰公司偿还10万元后表示无力偿还。现圣杰公司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

A.请求云舟公司偿还10万元

B.代位行使云舟公司对秀杰公司的10万元债权

C.请求云舟公司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申请执行长翔公司的相关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可知,圣杰公司与云舟公司之间的债务,云舟公司与长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圣杰公司只能申请执行长翔公司的相关财产。

13、吴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周某提供了保证。现孙某欲将该债权转让给邓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

A.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周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B.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周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该债权的转移必须得到周某的同意,周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孙某通知了周某后,周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且主债权的移转也不以通知保证人为必要。本题中,吴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由周某提供保证。现孙某欲将该债权转让给邓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周某仍应当在其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4、新杰公司向松德公司发出购买1000台豆浆机的要约,该要约于3月5日到达松德公司,由于新杰、松德两公司常有生意往来,一向都是松德公司先发货,新杰公司收到货物一周内支付货款,于是松德公司3月10日即在未给予新杰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按照新杰公司的要求发货,3月12日又电话通知新杰公司其已经发货请新杰公司注意收货,3月15日新杰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通知松德公司说收到货物且货物符合要约要求。后来,新杰、松德两公司的经理又在6月10日一次商谈时统一就此前的数次交易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中就含有1000台豆浆机的合同。新杰公司与松德公司之间关于1000台豆浆机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  )

A.3月10日,松德公司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B.3月12日,松德公司的通知实质上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C.3月15日,新杰公司通知松德公司表明松德公司行为符合要约要求时,合同方成立

D.6月10日,新杰与松德两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受要约人松德公司并没有发出承诺通知,因此无所谓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而松德公司依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发货时承诺即生效,合同也就在此时成立并生效了。

15、下列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B.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D.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选项A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C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选项D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而非买受人)承担。[page]

16、谢某从某汽车4S店购买一汽车,价款20万元,双方约定谢某分五期支付该价金,谢某在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价金后,由于债务问题,无力支付剩余价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4S店有权要求谢某承担违约责任

B.4S店可以要求谢某支付全部价金

C.4S店无权要求谢某支付使用费

D.4S店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分期付款买卖。

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应当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D说法正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选项C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7、文博公司将一套精密加工设备租赁给新豪公司使用,其中该设备的操作系统由伟泽公司所有,伟泽公司许可文博公司使用,并约定文博公司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后来,新豪公司未经文博公司同意将该机器的操作系统拷贝出租给星野公司使用,获利5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文博公司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出租权

B.新豪公司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出租权

C.新豪公司侵犯了文博公司操作系统的复制权

D.星野公司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获得报酬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著作财产权。文博公司出租的主要标的物是设备,不是操作系统,故不构成侵权。新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复制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星野公司并没有侵犯伟泽公司操作系统的获得报酬权,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18、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

A.甲轮胎厂未获得乙汽配厂的专利许可,即生产制造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

B.甲计算机公司就其发明的一种操作系统申请了专利,在其申请日前乙厂已发明了该系统,后乙厂仅在原有的范围内使用该操作系统

C.甲研究所为设计开发一种电力自动保护系统而使用了乙电力集团的一项外观设计

D.临时通过中国领海的美国甲远洋货轮,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为货轮自身需要而在发动机上使用乙发动机制造厂的一项专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法定情形。

《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选项A为典型的专利侵权。选项B不视为专利侵权。选项C不构成专利侵权,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但使用外观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选项D为临时过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9、达强公司于2002年3月为其生产的牛奶注册了“乐歪歪”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2008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酸奶的宏伟公司将“乐歪歪”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宏伟公司只是将该商标作为商号使用,因此并未侵犯达强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歪歪”不属于驰名商标,宏伟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达强公司的商标权

C.宏伟公司可以在2012年9月以后在酸奶上申请或注册乐歪歪商标

D.宏伟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标侵权行为。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标侵权行为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销售侵权的商标的商品;假造标识或销售假造的标识;擅自更换商标并将其商品投放市场;其他行为。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而误导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据此可知,即便是达强公司在“乐歪歪”商标到期后不申请续展,宏伟公司也不能在该商标被注销之日起1年内提出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选项D错误。宏伟公司的商号侵犯了达强公司的商标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0、下列哪一选项不构成无效婚姻?(  )

A.马女18岁与王男24岁结婚所形成的婚姻

B.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C.汤某在家人的胁迫下,与孟某登记形成的婚姻

D.童某与患有不适宜结婚疾病的郭某结婚所形成的婚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婚姻。

选项A、D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选项B属于无效婚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另行结婚属于重婚,故也是无效婚姻。

选项C的情形则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21、陆某与王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2年生下一女儿妞妞,后来因王某出轨,二人欲离婚,王某要求陆某扶养女儿,但陆某认为女儿不是其亲生的,遂拒绝扶养,后王某提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女儿系陆某亲生,陆某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妞妞系其亲生

B.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女儿系陆某亲生,陆某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妞妞系陆某亲生

C.陆某的母亲有权提出否认妞妞系陆某亲生之诉

D.若陆某能证明妞妞非为其受胎的,可行使否认子女为男方婚生子女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不得支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选项C错误。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

选项D错误。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其子女非为男方受胎的,可行使否定权,否认子女为男方之婚生子女。

22、潘某是一孤寡老人,潘某与同村的方某签订协议,约定潘某将其三间临街房屋赠与方某,方某承担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方某并没有承担扶养潘某的义务且拒绝承担该义务,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潘某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C.法院应判决方某向潘某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方某履行扶养潘某的义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遗赠扶养协议。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选项B错误。该协议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就无所谓撤销的问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据此可知,本题中,方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方某返还潘某的房屋。

23、朱某、许某两人(均15岁)某日在一座高楼5层的走廊里玩耍时,拿起走廊角落里的两个啤酒瓶从窗户往下扔,结果这两个啤酒瓶都击中楼下路过的汪某,汪某当场受伤,因无法认定是谁造成的损害,遂起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为无法辨别加害人,所以朱某、许某不承担责任

B.朱某、许某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朱某、许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此楼物业部门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许某的行为导致汪某的受害,且朱某、许某均存在过错,为共同危险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朱某、许某应负连带责任。

24、唐某是一计算机高手,某日唐某设计了一病毒程序,并将该病毒程序在网上传播,损害了众多网民的计算机,电信公司发现了唐某的行为,但是却并未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关于网民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由唐某承担

B.由电信公司承担

C.由唐某和电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由唐某和电信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5、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但由于乙的资金不足,只能缴付5万元的出资,而丙声称自己的房产可以作价30万元,可以替乙先缴付其余的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5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0万元。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7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可以要求乙为其补交差额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齐

D.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甲、乙和丙,因此应由甲和乙补足差额。

26、包某、方某和谢某是鸿飞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0%、25%、25%的股份。包某欲将自己的股份对外转让,方某和谢某均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包某便与鲁某签订了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且约定分两次将转让款支付给包某。此时,方某表示愿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但是要求分四次付款给包某。为此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方某和谢某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应当视为同意包某转让

B.包某和鲁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果方某和谢某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当按照1: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D.因为方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则包某应当将股权转让给方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方某和谢某均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则应当视为同意包某转让股权,包某和鲁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方某要求分四次付款给包某,而鲁某可以分两次支付给包某,不属于同等条件,鲁某的条件优于方某。因此,方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7、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表述中,哪一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A.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8、下列关于退伙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除名退伙

B.未履行出资义务——通知退伙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当然退伙

D.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退伙。

选项A错误。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是当然退伙的情形。

选项B错误。未履行出资义务是除名退伙的情形。

选项C错误。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是单方退伙的情形。

29、薛某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遂向律师咨询,律师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法人可以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

C.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事务,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

选项B错误。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选项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30、中国甲企业与法国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合营合同规定投资者采取分期出资方式。2012年4月10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根据有关规定,该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缴清第一期出资额的最后期限是哪一天?(  )

A.2012年8月10日

B.2012年7月10日

C.2012年9月10日

D.2012年10月1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page]

31、下列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公司2011年12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该公司在2011年5月向农业银行举借一笔新的担保债不必撤销

B.乙公司2011年12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该企业在2011年6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该行为应当宣告无效

C.丙公司2011年12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该企业在2011年6月向丁公司借用的一台设备已经损毁,丁公司可以享有破产债权

D.2010年6月,戊公司欠己公司100万元,己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1年10月申请破产,戊公司明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在2010年12月与己公司进行商业交易,并取得了100万元债权,此时,戊公司可以向己公司行使抵销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

选项A说法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选项B说法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借用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丁公司可以享有破产债权。

选项D说法错误。《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第(三)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32、下列关于汇票背书转让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B.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C.回头背书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D.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转让。

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选项C错误。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发行方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元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B.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C.网下配售发行有比例限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30%

D.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按比例配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发行的方式。

选项A说法正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选项B说法正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选项C说法错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网下配售有比例限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投资者获得较高的获配比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

选项D说法正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34、邓某将自己的汽车向新华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邓某的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陆某的汽车自燃导致旁边邓某的汽车报废。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邓某只能向陆某索赔,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B.邓某可以选择向陆某索赔或者向保险公司索赔

C.邓某向陆某索赔后,就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D.邓某向陆某全额索赔后,仍然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只能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不能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

B.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绝对的

C.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D.法院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A错误。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选项B错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选项C错误。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

选项D正确。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6、关于法院与仲裁机构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主管的范围窄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B.既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C.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在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选项A错误。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而非窄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选项B、C错误。对于既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另外,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37、下列哪一种情形不属于反诉?(  )

A.原告提出被告应根据买卖合同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提出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B.原告提出被告家的小狗咬伤了自己,要求赔偿;被告提出自家小狗咬伤原告是原告打伤了小狗所致,要求原告赔偿医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

C.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5000元;被告提出原告妻子曾向其借去5000元

D.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停止建高层建筑的行为;被告提出建高层建筑已获有关部门的审批,原告应停止阻止其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选项A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且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这是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属于反诉。

选项B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家小狗咬伤原告是原告打伤了小狗所致,要求原告赔偿医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这里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因此也是反诉。

选项C中,被告提出原告妻子曾向其借去5000元,这里的诉讼标的与正在进行的诉的诉讼标的并无牵连关系,不属于反诉。

选项D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给出了反驳理由,同时给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排除妨害,此种情况属于反诉。

38、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

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乙、丙共同共有的一辆货车撞毁引起的诉讼

B.甲贸易公司借用乙服装厂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诉讼

C.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D.个体工商户甲将其服装店租赁给乙经营,乙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丙服装厂的服装款而与丙服装厂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诉讼的情形。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

选项A不可以。乙、丙的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选项B不可以。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应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选项C可以。丙公司是保证人,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有权只起诉债务人,而单独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不需要追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选项D不可以。《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可知,应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39、王某、夏某等20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1月份从甲公司团购了一批 “原装”联想电脑,买回后发现不是原装、而是山寨版的,要求甲公司退货。法院查明该公司已售出300多台,于是,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告之凡在该公司购买假原装电脑的顾客,要求退货、赔偿者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满,登记人数有212人。后经协商推选数人作代表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予以退货并赔偿顾客相应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公告期内没有登记的人不能适用该诉讼的判决

B.人民法院决定公告期为20日

C.顾客李某在要求登记时,应当证明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D.在公告期结束后,顾客张某不能证明其因不可抗力不能登记的,不得再行起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表人诉讼。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6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选项B错误。《民诉意见》第6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40、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水泥,双方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向卖方提出。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后甲公司又将水泥卖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在收到水泥后提出水泥不符合合同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果甲、乙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即使甲、乙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也不能将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乙公司是否参加诉讼,由乙公司自己决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因为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因此,对于甲、丙之间的诉讼,乙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page]

4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确立了当事人自认制度。下列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一切案件中,只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当事人就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否认

C.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不能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当事人在场且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D.当事人自认后不能撤回自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下列哪一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A.吴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丈夫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B.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还债的案件

C.因原审法院法官徇私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

D.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丈夫凌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选项C正确。对再审案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选项D错误。在离婚案件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确认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调解是审判的必经程序。但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是一个法律效力的问题,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只能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4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与张某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王某伪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决定对王某实施拘留的强制措施。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采取的拘留措施不当,但对如何处理存在意见分歧。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指出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由海淀区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B.可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C.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通知,并于3日内发出决定书

D.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122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选项D错误。《民诉意见》第121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据此可知,复议决定应该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不能直接交公安机关执行。

44、张某租赁王某的一套装修豪华的二居室,租赁期间屋内起火,烧毁部分家具,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在开庭前一天,王某因突发心脏病住院,医治无效于第二天死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事隔半个月,王某之子王小申请要求参加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

A.裁定终结原诉讼,以王小为原告另行进行诉讼

B.撤销原中止诉讼裁定,恢复原诉讼程序

C.准许王小要求继续诉讼的请求,不必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

D.裁定驳回王小的请求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民诉意见》第167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45、下列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B.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议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D.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

选项A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的限制。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6、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现了一部丢弃在路边无人认领的手机。赵某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手机为无主财产。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海淀区法院与朝阳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财产招领的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C.公告期内张某到法院称该手机系其丢失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之后作出判决

D.公告期满法院判决认定该手机为无主财产后,手机的原所有人张某可以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作出新的判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本案中只有海淀区法院有管辖权。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选项C错误。《民诉意见》第197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特别程序不能解决当事人关于该财产所有权的争议。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47、吴某与苏某于1998年结婚。吴某在2012年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吴某与苏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调解书于2012年4月7日送达吴某签收后,吴某于4月12日对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方式表示反悔,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撤回调解书,另行判决

B.告知吴某可另行起诉

C.离婚案件不得申请再审,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D.如果吴某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解书的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民诉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48、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诉讼中败诉,被判决赔偿10万元,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期到2012年1月1日。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不希望给付赔偿,但是又不希望法院立即强制执行对本公司的现金流造成较大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可以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只需要乙公司同意即可

B.甲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不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C.即便甲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是2年,暂缓执行的期限最多也只能是1年

D.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解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执行和解、执行担保。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可知,执行担保的条件至少包含(1)有财产担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3)人民法院决定。选项A称“只要乙公司的同意即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必须由人民法院准许。

选项B错误。《民诉意见》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订后为第208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据此可知,担保财产既可以来自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来自第三人。因此,选项B称“不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是错误的。

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26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订后为第208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据此可知,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调解适用的范围是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中,自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可以进行的过程,对于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行和解,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工作。

49、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

B.仲裁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公开进行

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程序。

选项A说法正确。《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选项B说法错误。《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选项C说法正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选项D说法正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0、关于涉外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的,只能申请撤销案件,不能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B.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C.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D.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涉外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选项A、B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选项C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选项D正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9条规定,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page]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于2002年外出打工,在2003年5月向家里打了个电话,还向家里寄了5000元钱,此后音信全无,直到2008年甲的妻子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在家中留有房屋8间,由其妻子乙和儿子小甲及甲的父亲继承,后甲的父亲将房屋卖给了邻居丙,乙将小甲送给别人收养后,便与丁结了婚,后乙死亡,丁继承其财产。2011年7月甲回到家中,甲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B.小甲被人收养的关系自动失效

C.丁应当返还其继承的乙财产中属于乙从甲处继承来的那部分财产

D.甲无权要求丙归还房屋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

选项A错误。《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中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效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据此可知,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直接说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是不正确的。

选项B错误。《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子女在宣告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死亡的影响。

选项C、D正确。《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可知,甲可以要求丁返还其继承的乙财产中属于乙从甲处继承来的那部分财产,但是不能要求丙返还其依法购得的房屋。

2、林风是宏远公司的业务代表,该公司与荣升休闲会所约定,公司的业务代表在此招待客户所花费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林风经常在该休闲会所招待客户,随后林风从该公司辞职,但并未告知该会所,而且还在该会所招待了几次自己的私人朋友,后该会所要求公司支付林风消费的相应款项,该公司拒绝,因为林风已经从公司辞职,而且招待的是私人朋友。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林风应当支付自己消费的款项

B.林风消费的相应款项应由林风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林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D.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以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本题中林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

3、毛某将自己收藏的古画卖给常某,常某当场付款40万元,约定10天后交货。当晚,方某因听说毛某有一珍贵古画,故慕名前来,并且表示愿意出60万元购买,毛某当即决定卖给方某,约定5天后交货。不料第二天该古画即被田某盗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古画的所有权依然由毛某享有

B.古画的所有权属于常某

C.古画的所有权属于方某

D.田某对古画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古画尚未交付给常某,也未交付给方某,所以常某和方某对古画均不享有所有权,该古画的所有权依然属于毛某。

选项D正确。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占有,田某盗走该古画,属于自主占有。

4、胜利小学前面是红光制衣厂,为了学生们能够在采光较好的教室中学习,胜利小学与红光制衣厂约定其不得建造高于十米的建筑,胜利小学每年支付给红光制衣厂5万元,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并没有办理登记,后红光制衣厂因生产经营问题转让给轩辕轮胎厂,之后轩辕轮胎厂在此处建造了一十二米的建筑。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胜利小学和红光制衣厂之间是相邻关系

B.胜利小学与红光制衣厂签订的是地役权合同

C.胜利小学可以要求轩辕轮胎厂拆除该建筑

D.胜利小学不得要求轩辕轮胎厂拆除该建筑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因此本题中胜利小学和红光制衣厂之间的约定是地役权合同。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因胜利小学和红光制衣厂之间的地役权并未进行登记,因此胜利小学无权要求轩辕轮胎厂拆除该建筑。

5、建辉建材公司为了担保其对银行的100万贷款,将其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向银行设定了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浮动抵押设定后建辉建材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其产品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B.浮动抵押设定后建辉建材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其产品的,无须取得银行的同意

C.建辉建材公司转让了其产品后,银行仍然可以就转让的产品行使抵押权

D.若到期建辉建材公司未履行对银行的债务的,此时建辉建材公司再转让其产品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浮动抵押。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可知,在浮动抵押中,债务人可以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其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债权人不得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选项D正确。《物权法》196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据此可知,建辉建材公司到期未履行对银行的债务的,抵押财产确定。此时建辉建材公司再将设定抵押的产品进行转让的,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6、明辉公司、世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明辉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向世博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后,合同生效;9月10日前,世博公司向明辉公司交付全部货物;明辉公司验收合格后,余款100万元明辉公司一次性付给世博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8月10日,明辉公司依约定向世博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但截止到9月20日,虽经明辉公司多次催告,世博公司仍未能向明辉公司交付货物。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明辉公司有权要求世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给付40万元人民币

B.明辉公司不得要求世博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双倍返还定金

C.明辉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世博公司承担违约金,返还定金20万元

D.假设明辉公司在8月10日未向世博公司预付定金,则明辉公司与世博公司双方互有过错,都应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和定金。

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收受定金的世博公司违约,明辉公司有权要求世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给付40万元人民币。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选项C正确。明辉公司如果主张违约金责任,其当然有权要求世博公司承担违约金,此时明辉公司不能要求世博公司同时承担定金责任,但是可以要求世博公司返还其交付给世博公司的定金20万元。

选项D错误。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主合同中,双方也约定交付定金后,合同生效。如明辉公司未在8月10日向世博公司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和主合同均未生效。故无所谓违约责任。

7、文轩汽车制造厂从峰峰钢厂购进钢材1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12年6月1日,付款期限为2012年8月1日。2012年6月1日,钢厂交付了100吨钢材,但汽车制造厂经过检验发现该批钢材根本无法用在汽车上。基于此情形,汽车制造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解除合同

D.要求钢厂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交货在先的钢厂交付的钢材有质量问题,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汽车制造厂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选项C正确。由于钢厂的违约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汽车制造厂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D正确。由于钢厂违约,因此汽车制造厂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

C.乙公司解除合同后,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可以终止履行

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解除。

选项A、D表述错误。《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本题中乙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另外,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乙公司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对方甲公司,甲公司也可以提出异议。

选项B、C表述正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解除合同与补救措施可以同时适用。

9、吴飞、汪华为好朋友,吴飞委托汪华代其购买一批货物,汪华以自己的名义与昊天公司签订了合同,昊天公司向汪华交付了货物,但是因为吴飞的原因,汪华无法向昊天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汪华得请求吴飞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请求该费用利息的支付

B.昊天公司可以向汪华主张权利

C.昊天公司选择向汪华主张权利后,还可以向吴飞主张权利

D.吴飞、汪华均得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合同。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0、甲常年在外地打工,家中的稻田闲置,同村乙便将甲的土地稍加改造后变成鱼塘养鱼。甲春节回家后发现自己的稻田变成了鱼塘,就向乙要求赔偿土地肥力的损失,并把鱼儿全部据为己有,到市场出卖。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乙应当赔偿甲土地的肥力损失

D.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卖鱼款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知,无因管理是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而本题中,乙将甲的土地稍加改造后变成鱼塘养鱼,其主观上并无管理甲事务的意思,客观上也并非是管理甲的土地,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乙的行为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其属于擅自对甲土地的利用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的损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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