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6-01-04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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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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